作者hallmark (Marxism(叔叔))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是否能訴請離婚?
時間Thu Jan 25 21:28:04 2007
※ 引述《minnie8388 (娜娜)》之銘言:
: 我們家最近因為我爸的外遇搞的雞犬不寧,我媽也因為這件事導致精神狀況時好時壞。
: 不僅經濟上影響,心理上的傷害更大!
: 話說...我爸是個台商,在我幼稚園的時候就到大陸工作,(本人目前20歲)
: 從一開始的一個月回家一次,到兩個月...越來越久
: 我家的經濟並不像外界所想像的那般好過,都是靠我媽那邊的親戚幫忙
: (我都覺得我媽是在守活寡了!)
: 從小就是我媽在照顧我們三個小孩,我爸一點都不像爸爸
: 我對我爸,說真的沒有什麼感情!!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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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法這個東西的印象,好像漸漸變成了一種感覺:
這世界所有的法律與規範,到頭來都在使人疏離真正的
生命,因此,給人自由是人間恩情的極致,也是道德的
底線。這個感覺無關乎學術,卻鮮明於心中。也時常讓
我想起過往的父親和他在鐵窗的歲月。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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