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lmark (Marxism(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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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是否能诉请离婚?
时间Thu Jan 25 21:28:04 2007
※ 引述《minnie8388 (娜娜)》之铭言:
: 我们家最近因为我爸的外遇搞的鸡犬不宁,我妈也因为这件事导致精神状况时好时坏。
: 不仅经济上影响,心理上的伤害更大!
: 话说...我爸是个台商,在我幼稚园的时候就到大陆工作,(本人目前20岁)
: 从一开始的一个月回家一次,到两个月...越来越久
: 我家的经济并不像外界所想像的那般好过,都是靠我妈那边的亲戚帮忙
: (我都觉得我妈是在守活寡了!)
: 从小就是我妈在照顾我们三个小孩,我爸一点都不像爸爸
: 我对我爸,说真的没有什麽感情!!
第 1052 条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 重婚者。
二 与人通奸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
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第 1053 条 对於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请求权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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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於刑法这个东西的印象,好像渐渐变成了一种感觉:
这世界所有的法律与规范,到头来都在使人疏离真正的
生命,因此,给人自由是人间恩情的极致,也是道德的
底线。这个感觉无关乎学术,却鲜明於心中。也时常让
我想起过往的父亲和他在铁窗的岁月。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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