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勞工預告辭職,雇主扣我薪水
時間Thu Jan 25 20:45:12 2007
※ 引述《superwomen (女強人)》之銘言:
: 各位線上的大哥大姐您們好
: 有一事想向各位請教
: 在下於去年8月底在某一私立育幼機構上班
: 當時後院方雇主以1年1聘的聘書方式聘用我去上班,聘約結束日期到今年9月底
: 其聘約內容如下:
: 一、 員工於接到聘書後一星期內應繳回聘書,否則以不願應聘論。
: 二、 本院員工按月支薪。
: 三、 專任生輔員、教保員及其他人員有被推舉或指定參加研習會、專案或其他會議之權
: 利義務。
: 四、 本院生輔員教保員及其他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提出辭職或中途
: 離職,如預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者,若無十日前提出辭職書者,應付違約金一個月
: 全額薪津,方可解除職務,取得離職證明。
: 五、 本院生輔員、教保員及其他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處罰
: 院童或體罰,而造成院童身心靈傷害。
: 六、 本院生輔員、教保員及其他人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不得擅自挪用機構公物(物資、
: 財務)或破壞及外洩機構內各項重要文件。
: 七、 本院生輔員、教保員及其他人員,在約聘有效期間內,務須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
: 退、並須依本院「員工守則」之規定,執行各項工作。
: 八、 本院生輔員、教保員及其他人員,如不履行聘約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本院通
: 過後,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 九、 其他未載明事項,依本院「員工守則」相關規章辦理。
: 十、 此聘約經本院會務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我在工作一段日子之後,發現到雇主沒有按勞退金的規定幫我按時繳納,而且當繳納之後
: 還是從我的薪資裡去扣繳,並非由雇主負擔,經過幾番的衝突思考後,想要離開工作單位
: 但是院方雇主表示有用聘書方式僱用我,期限未到之前如果我要離職就一定要扣付違約金
: 不管我是否有提前一個月來做預告日期,通通都還是要扣錢。
: 請問這樣是否合於規定,我這樣算是特定性定期契約嗎?一定要做到聘書日期結束才能離
: 職,中途離職就要被扣錢,不管我提前多久預告都是嗎?因為實在是無法忍受上面主管的
: 用人態度及不合理的勞退金扣繳方式,所以想要離職,但是又不想讓他們扣除我一個月薪
: 津,想要在此詢問各位大哥大姊們,雇主這樣的作法是否真的合理正確,謝謝您們。
你的契約我看過,基本上契約沒有太大問題,對勞資雙方也還算公平,
原PO你要離職,我建議:
1.依照勞動基準法提前預告十天,按照正常程序離職之後,如果雇主押扣工資作違約金,
你就到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到時候協調會上,承辦人員自然會跟雇主講,
目前雇主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所以會請雇主快點給付薪資.
大多數雇主聽到已經違法,且積欠薪資又不多的情況下都會給,
除非你之前的行為已經惹火雇主,雇主才會賭氣寧願被罰錢也不給,
如果不給,你仍可去勞動檢查單位申訴,讓雇主被罰錢,至於最後要不要上法院,
則看你自己的決定.(建議提前十天遞辭呈,若是雇主要押扣薪水,先拿法條跟他講,
這樣會違法會被罰錢,契約與法律有所牴觸部分是無效,若公司有損失須走民事途徑)
2.利用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意旨,當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造成勞工損害時,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而同法第2項說明,前項權利應於知悉後三十日內行使,
所以原PO雇主沒有依法幫原PO提撥勞退金或由勞工承擔提撥勞退金都是違法行為,
勞工得知悉雇主此違法行為時,30日內可以存證信函方式行使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而未來如果雇主不按時給付薪水時,當然勞工可去勞工局提起申訴,要求召開協調會,
由14條規定來終止勞動契約,雇主除應支付薪水之外,還要支付資遣費.
(但是符合14條來終止勞動契約,要符合上述要件,EX:知悉30日內行使權利
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
勞工有因此而遭受實質損害
用存證信函告知雇主終止契約
所以過程比較複雜,再者資遣費也不多,效益不大)
建議原PO還是使用1的方式正常離職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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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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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6.10
1F:推 superwomen:感謝您的回答,所以我若在1個月前提出辭職預告,就算是 01/25 21:24
2F:→ superwomen:在聘書的有效期間內提起,只要不危害到雙方利益,機構 01/25 21:26
3F:→ superwomen:就不能用任何理由扣留我的薪水當作違約金囉,感謝您啦 01/25 21:27
4F:→ superwomen:讓我跟主管溝通時有所依據,真的謝謝您 01/25 21:29
5F:推 sunhappy:不,我認為契約跟勞基法相同,提前十天告知即可 01/25 23:57
6F:→ sunhappy:其餘你的認知沒錯,提前告知就好了,離職不必搞的太麻煩 01/25 23:58
7F:推 superwomen:謝謝您的回答,我會善用您告訴我的資訊,感謝您^^ 01/26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