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劳工预告辞职,雇主扣我薪水
时间Thu Jan 25 20:45:12 2007
※ 引述《superwomen (女强人)》之铭言:
: 各位线上的大哥大姐您们好
: 有一事想向各位请教
: 在下於去年8月底在某一私立育幼机构上班
: 当时後院方雇主以1年1聘的聘书方式聘用我去上班,聘约结束日期到今年9月底
: 其聘约内容如下:
: 一、 员工於接到聘书後一星期内应缴回聘书,否则以不愿应聘论。
: 二、 本院员工按月支薪。
: 三、 专任生辅员、教保员及其他人员有被推举或指定参加研习会、专案或其他会议之权
: 利义务。
: 四、 本院生辅员教保员及其他人员在聘约有效期间内非有正当事由不得提出辞职或中途
: 离职,如预於聘约存续期间辞职者,若无十日前提出辞职书者,应付违约金一个月
: 全额薪津,方可解除职务,取得离职证明。
: 五、 本院生辅员、教保员及其他人员,在聘约有效期间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处罚
: 院童或体罚,而造成院童身心灵伤害。
: 六、 本院生辅员、教保员及其他人员,在聘约有效期间内不得擅自挪用机构公物(物资、
: 财务)或破坏及外泄机构内各项重要文件。
: 七、 本院生辅员、教保员及其他人员,在约聘有效期间内,务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
: 退、并须依本院「员工守则」之规定,执行各项工作。
: 八、 本院生辅员、教保员及其他人员,如不履行聘约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者,经本院通
: 过後,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续聘。
: 九、 其他未载明事项,依本院「员工守则」相关规章办理。
: 十、 此聘约经本院会务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 我在工作一段日子之後,发现到雇主没有按劳退金的规定帮我按时缴纳,而且当缴纳之後
: 还是从我的薪资里去扣缴,并非由雇主负担,经过几番的冲突思考後,想要离开工作单位
: 但是院方雇主表示有用聘书方式雇用我,期限未到之前如果我要离职就一定要扣付违约金
: 不管我是否有提前一个月来做预告日期,通通都还是要扣钱。
: 请问这样是否合於规定,我这样算是特定性定期契约吗?一定要做到聘书日期结束才能离
: 职,中途离职就要被扣钱,不管我提前多久预告都是吗?因为实在是无法忍受上面主管的
: 用人态度及不合理的劳退金扣缴方式,所以想要离职,但是又不想让他们扣除我一个月薪
: 津,想要在此询问各位大哥大姊们,雇主这样的作法是否真的合理正确,谢谢您们。
你的契约我看过,基本上契约没有太大问题,对劳资双方也还算公平,
原PO你要离职,我建议:
1.依照劳动基准法提前预告十天,按照正常程序离职之後,如果雇主押扣工资作违约金,
你就到各县市政府劳工局提起申诉,到时候协调会上,承办人员自然会跟雇主讲,
目前雇主已经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6条规定,所以会请雇主快点给付薪资.
大多数雇主听到已经违法,且积欠薪资又不多的情况下都会给,
除非你之前的行为已经惹火雇主,雇主才会赌气宁愿被罚钱也不给,
如果不给,你仍可去劳动检查单位申诉,让雇主被罚钱,至於最後要不要上法院,
则看你自己的决定.(建议提前十天递辞呈,若是雇主要押扣薪水,先拿法条跟他讲,
这样会违法会被罚钱,契约与法律有所抵触部分是无效,若公司有损失须走民事途径)
2.利用劳动基准法第14条规定,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意旨,当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法令造成劳工损害时,
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而同法第2项说明,前项权利应於知悉後三十日内行使,
所以原PO雇主没有依法帮原PO提拨劳退金或由劳工承担提拨劳退金都是违法行为,
劳工得知悉雇主此违法行为时,30日内可以存证信函方式行使不经预告终止劳动契约,
而未来如果雇主不按时给付薪水时,当然劳工可去劳工局提起申诉,要求召开协调会,
由14条规定来终止劳动契约,雇主除应支付薪水之外,还要支付资遣费.
(但是符合14条来终止劳动契约,要符合上述要件,EX:知悉30日内行使权利
雇主有违反劳动契约或法令
劳工有因此而遭受实质损害
用存证信函告知雇主终止契约
所以过程比较复杂,再者资遣费也不多,效益不大)
建议原PO还是使用1的方式正常离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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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 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
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为者。
三 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
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
之工作者。
六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
染病者送医或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 26 条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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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86.10
1F:推 superwomen:感谢您的回答,所以我若在1个月前提出辞职预告,就算是 01/25 21:24
2F:→ superwomen:在聘书的有效期间内提起,只要不危害到双方利益,机构 01/25 21:26
3F:→ superwomen:就不能用任何理由扣留我的薪水当作违约金罗,感谢您啦 01/25 21:27
4F:→ superwomen:让我跟主管沟通时有所依据,真的谢谢您 01/25 21:29
5F:推 sunhappy:不,我认为契约跟劳基法相同,提前十天告知即可 01/25 23:57
6F:→ sunhappy:其余你的认知没错,提前告知就好了,离职不必搞的太麻烦 01/25 23:58
7F:推 superwomen:谢谢您的回答,我会善用您告诉我的资讯,感谢您^^ 01/26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