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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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派遣工作超時 加班費 薪資 勞基法等問題
時間Thu Jan 25 20:02:13 2007
※ 引述《away2233》之銘言:
: 由於他們把工資部份的人事問題外派給派遣公司
: 所以我們的工資是由派遣公司負責
: 我的工作性質是算服務業
: 雇主給我們的薪資是一個月26000+輪班津貼3500
從這邊看來底薪兩萬六,輪班津貼三千五,但是輪班津貼我不知道定義是啥麼,
為啥麼要給這個津貼? 輪班歸輪班幹嘛要給津貼? 這的津貼很奇怪.姑且不論.
: 不過 我們的工時是一天 9 hrs 且僅遵守勞基法36條的七日內休假一日
: 等於做六休一 月休四天
: 我想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勞基法第三十條
: 一日工作不得超過 8 hrs 和兩週工作不得超過 84 hrs
: 向資方要求加班薪資和休假!?
: 派遣公司說法是我們以月薪算 所以這多於時數不算加班
: 且當初在應徵時有告知做六休一及上班時數
: 我們目前兩週工作 108 hrs 並且上班時間沒有休息時間
: 僅給予 30 分鐘的吃飯時間
: 可否於超過法律工時的部分要求給予加班薪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及32條意旨,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時,雙週工作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若是超過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首先要取得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延長之,
所以只要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扣除 休息時間 不得超過八小時,
如果雇主有要勞工加班之必要,必須要先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
才可以讓勞工加班,且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予加班費.
就原PO情況,每日工作9小時 扣除 休息半小時,會有半小時的加班時間,
此外,一週工作6天,雙週總工作時間達108小時,就是每雙週要給予勞工24小時加班費,
如果不給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及24條規定,則重處以行政罰緩.
: 另外 在簽定契約的時候 有明定輪班津貼
: 但是因為資方以省人事排班為由 故定上班時間而沒有輪班
: 我們是否仍可要求輪班津貼
: 雖然資方和派遣公司主管都告知我們會有
: 但是萬一真的總公司那邊以沒有實際輪班不發予輪班津貼
: 我們可以以資方這邊主管和派遣公司的主管的口頭承諾要求發予輪班津貼嗎!?
: 我們曾經要求資方這邊主管依契約實際輪班
: 不過資方這邊主管以節省麻煩為由婉拒並承諾發予
: 雖然查了蠻多關於勞基法的條文 但是本身並不太了解法律
: 所以請教了解這方面勞資問題的專業人事 謝謝!!
: ※ 編輯: away2233 來自: 203.73.251.190 (01/25 01:12)
: 推 ivysky:高鐵? 01/25 02:16
你可以拿出當初所簽之契約來要求輪班津貼,只要契約上有載明,你就有權利要,
如果雇主不按照契約上給付,那你就可以打電話去給勞動檢查處(所)申訴,
要求勞動檢查單位派勞動檢查員到公司作檢查,如果檢查違法屬實,
勞檢員會要求雇主改善,如果經檢查並處罰後仍不改善,你還可以繼續檢舉,
再犯第二次會罰的更重,以此循環,違反勞基法通常罰6000-60000新台幣(第79條).
至於申訴地方 台北市 -->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
高雄市 --> 高雄市勞動檢查處
北區 --> 北區勞動檢查所
中區 --> 中區勞動檢查所
南區 --> 南區勞動檢查所
要查電話跟地址的話,去 www.google.com 搜尋上述單位名子都找的到,電話跟地址.
去勞動檢查所的訴求,就是請勞檢原來檢查處罰雇主,讓雇主改善現況.
如果你已經離職,想要跟雇主要錢,那就先別去勞動檢查所,先去勞工局申訴,
要求召開協調會,到時候承辦人員會想辦法幫你要錢,而申訴勞檢也成為你的籌碼之一.
以上是個人意見,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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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86.10
1F:推 away2233:謝謝 01/25 21:25
2F:推 ivysky:好文~推! 01/26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