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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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派遣工作超时 加班费 薪资 劳基法等问题
时间Thu Jan 25 20:02:13 2007
※ 引述《away2233》之铭言:
: 由於他们把工资部份的人事问题外派给派遣公司
: 所以我们的工资是由派遣公司负责
: 我的工作性质是算服务业
: 雇主给我们的薪资是一个月26000+轮班津贴3500
从这边看来底薪两万六,轮班津贴三千五,但是轮班津贴我不知道定义是啥麽,
为啥麽要给这个津贴? 轮班归轮班干嘛要给津贴? 这的津贴很奇怪.姑且不论.
: 不过 我们的工时是一天 9 hrs 且仅遵守劳基法36条的七日内休假一日
: 等於做六休一 月休四天
: 我想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劳基法第三十条
: 一日工作不得超过 8 hrs 和两周工作不得超过 84 hrs
: 向资方要求加班薪资和休假!?
: 派遣公司说法是我们以月薪算 所以这多於时数不算加班
: 且当初在应徵时有告知做六休一及上班时数
: 我们目前两周工作 108 hrs 并且上班时间没有休息时间
: 仅给予 30 分钟的吃饭时间
: 可否於超过法律工时的部分要求给予加班薪资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0及32条意旨,每日正常工作八小时,双周工作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若是超过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首先要取得工会或是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延长之,
所以只要 每日正常工作时间 扣除 休息时间 不得超过八小时,
如果雇主有要劳工加班之必要,必须要先经过工会或是劳资会议同意,
才可以让劳工加班,且要按照劳动基准法第24条规定给予加班费.
就原PO情况,每日工作9小时 扣除 休息半小时,会有半小时的加班时间,
此外,一周工作6天,双周总工作时间达108小时,就是每双周要给予劳工24小时加班费,
如果不给就是违反劳动基准法第30及24条规定,则重处以行政罚缓.
: 另外 在签定契约的时候 有明定轮班津贴
: 但是因为资方以省人事排班为由 故定上班时间而没有轮班
: 我们是否仍可要求轮班津贴
: 虽然资方和派遣公司主管都告知我们会有
: 但是万一真的总公司那边以没有实际轮班不发予轮班津贴
: 我们可以以资方这边主管和派遣公司的主管的口头承诺要求发予轮班津贴吗!?
: 我们曾经要求资方这边主管依契约实际轮班
: 不过资方这边主管以节省麻烦为由婉拒并承诺发予
: 虽然查了蛮多关於劳基法的条文 但是本身并不太了解法律
: 所以请教了解这方面劳资问题的专业人事 谢谢!!
: ※ 编辑: away2233 来自: 203.73.251.190 (01/25 01:12)
: 推 ivysky:高铁? 01/25 02:16
你可以拿出当初所签之契约来要求轮班津贴,只要契约上有载明,你就有权利要,
如果雇主不按照契约上给付,那你就可以打电话去给劳动检查处(所)申诉,
要求劳动检查单位派劳动检查员到公司作检查,如果检查违法属实,
劳检员会要求雇主改善,如果经检查并处罚後仍不改善,你还可以继续检举,
再犯第二次会罚的更重,以此循环,违反劳基法通常罚6000-60000新台币(第79条).
至於申诉地方 台北市 --> 台北市劳动检查处
高雄市 --> 高雄市劳动检查处
北区 --> 北区劳动检查所
中区 --> 中区劳动检查所
南区 --> 南区劳动检查所
要查电话跟地址的话,去 www.google.com 搜寻上述单位名子都找的到,电话跟地址.
去劳动检查所的诉求,就是请劳检原来检查处罚雇主,让雇主改善现况.
如果你已经离职,想要跟雇主要钱,那就先别去劳动检查所,先去劳工局申诉,
要求召开协调会,到时候承办人员会想办法帮你要钱,而申诉劳检也成为你的筹码之一.
以上是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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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86.10
1F:推 away2233:谢谢 01/25 21:25
2F:推 ivysky:好文~推! 01/26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