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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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工作調派他地 遣散費和失業救助申請?
時間Tue Jan 23 11:56:51 2007
※ 引述《SNOW0321 (YA~~~~)》之銘言:
: 我的工作是服務業
: 最近因為公司與房東租約到期
: 所以可能面臨失業問題
: 公司不想付我們遣散費
: 就要我們到別的縣市工作
: 但因為隔一個縣市
: 所以我們都不能去
: 若公司因為他有叫我們到別的縣市工作而我們不肯
: 這樣他可以不付我們遣散費嗎
: 這樣我們可以去檢局他嗎?
: 若因為被公司遣散
: 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金
: 需要什麼資格?
: 聽說要有投保滿一年才可以
: 可是我不知道我投保多少年了
: 可以查嗎?
: 該怎麼查?
: 謝謝
依據勞委會函釋的調動五原則,只要公司真的調動員工之必要,那就可以依據公司需要,
調動員工至其他部門工作,甚至可以調動去分公司,前提是要符合調動五原則,
這樣的調動並不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因為這是雇主的權利.
但是實務上你要注意,首先你要去查未來調動到的事業單位,
跟你原本事業單位是同公司嗎? 最簡單的說就只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
如果是不同企業,當然你可以拒絕調動,因為調動至不同公司對自己的權利受損很大,
除非有簽署契約來保障年資及福利,要不然不同公司間調動很危險,
因為我國對於事業單位是獨立法人格,每個公司都算是獨立的一個商業個體,
比如你在a公司任職,被調動到b公司任職,屆時如果沒有透過契約效力認同過去年資,
那你在b公司年資基本上要從0開始計算,至於以前的年資或資遣費要跟a公司要,
萬一去跟a公司索償的時候,a公司已經解散,那就等於a公司死了就要不到錢了.
回到你的問題,如果調動同屬一家公司又是雇主經營所必要的關係,
1.你接受,
但是你可以要求雇主要給你必要的交通津貼或宿舍,這是函釋上有說明到的權利,
2.你不接受
不接受的話,要去查是否同屬一家公司? 不同就先去要資遣費再說,
如果要不到那就去勞工局申請召開協調會,請勞工局人員幫你開會要錢看看,
因為不同家公司的調動,已經不是屬於調動五原則範圍之內,所以你可以要求資遣費,
再若公司裝死不給資遣費,那就看你要不要上法院去告老闆,當然去告不見得會打訴訟,
因為有些時間就會在法院調解庭就和解了,看看老闆會不會怕官司纏身而已,
如果不怕,那你再看要不要撤告,要不然就繼續打訴訟.
如果你要檢舉當然可以,打個電話去勞動檢查單位,說明你的現在情況,
說想要申訴並希望勞動檢查員來公司檢查,但是由於我對於你的情況沒有了解很清楚,
所以最後公司會不會被罰? 我不敢跟你做保證,如果沒有被罰,有可能是時機未到.
(前提是調動是不同家公司 & 調動事實還沒發生 的情況可能導致如此)
最後要申請失業給付,你可以去各地就業服務站申請,她們會跟你說要具備哪些文件,
一般來說首先要符合以下要件:(最基本要件,就算有不見得會過,如果沒有保證不過會)
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證明你不是自願離開公司)
2.近三年投保勞保累積超過一年(三年內勞保年資合計超過一年)(就業保險法第11條)
要研究的話,你可以尋找就業保險法第10-24條有詳細規定
(如果要查詢年資,可以電詢勞保局,或是親臨勞保局去申請勞保卡 電話23961266)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條文來源跟函釋
1.就業保險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50021
以上複製上列所有文字貼到瀏覽器網址,就會看到就業保險法全文.
2.調動五原則的函釋
發文字號: (74) 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
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
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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