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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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工作调派他地 遣散费和失业救助申请?
时间Tue Jan 23 11:56:51 2007
※ 引述《SNOW0321 (YA~~~~)》之铭言:
: 我的工作是服务业
: 最近因为公司与房东租约到期
: 所以可能面临失业问题
: 公司不想付我们遣散费
: 就要我们到别的县市工作
: 但因为隔一个县市
: 所以我们都不能去
: 若公司因为他有叫我们到别的县市工作而我们不肯
: 这样他可以不付我们遣散费吗
: 这样我们可以去检局他吗?
: 若因为被公司遣散
: 可以去申请失业补助金
: 需要什麽资格?
: 听说要有投保满一年才可以
: 可是我不知道我投保多少年了
: 可以查吗?
: 该怎麽查?
: 谢谢
依据劳委会函释的调动五原则,只要公司真的调动员工之必要,那就可以依据公司需要,
调动员工至其他部门工作,甚至可以调动去分公司,前提是要符合调动五原则,
这样的调动并不需要经过劳工同意,因为这是雇主的权利.
但是实务上你要注意,首先你要去查未来调动到的事业单位,
跟你原本事业单位是同公司吗? 最简单的说就只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如果是不同企业,当然你可以拒绝调动,因为调动至不同公司对自己的权利受损很大,
除非有签署契约来保障年资及福利,要不然不同公司间调动很危险,
因为我国对於事业单位是独立法人格,每个公司都算是独立的一个商业个体,
比如你在a公司任职,被调动到b公司任职,届时如果没有透过契约效力认同过去年资,
那你在b公司年资基本上要从0开始计算,至於以前的年资或资遣费要跟a公司要,
万一去跟a公司索偿的时候,a公司已经解散,那就等於a公司死了就要不到钱了.
回到你的问题,如果调动同属一家公司又是雇主经营所必要的关系,
1.你接受,
但是你可以要求雇主要给你必要的交通津贴或宿舍,这是函释上有说明到的权利,
2.你不接受
不接受的话,要去查是否同属一家公司? 不同就先去要资遣费再说,
如果要不到那就去劳工局申请召开协调会,请劳工局人员帮你开会要钱看看,
因为不同家公司的调动,已经不是属於调动五原则范围之内,所以你可以要求资遣费,
再若公司装死不给资遣费,那就看你要不要上法院去告老板,当然去告不见得会打诉讼,
因为有些时间就会在法院调解庭就和解了,看看老板会不会怕官司缠身而已,
如果不怕,那你再看要不要撤告,要不然就继续打诉讼.
如果你要检举当然可以,打个电话去劳动检查单位,说明你的现在情况,
说想要申诉并希望劳动检查员来公司检查,但是由於我对於你的情况没有了解很清楚,
所以最後公司会不会被罚? 我不敢跟你做保证,如果没有被罚,有可能是时机未到.
(前提是调动是不同家公司 & 调动事实还没发生 的情况可能导致如此)
最後要申请失业给付,你可以去各地就业服务站申请,她们会跟你说要具备哪些文件,
一般来说首先要符合以下要件:(最基本要件,就算有不见得会过,如果没有保证不过会)
1.非自愿离职证明书(证明你不是自愿离开公司)
2.近三年投保劳保累积超过一年(三年内劳保年资合计超过一年)(就业保险法第11条)
要研究的话,你可以寻找就业保险法第10-24条有详细规定
(如果要查询年资,可以电询劳保局,或是亲临劳保局去申请劳保卡 电话23961266)
附上我所提到的法律条文来源跟函释
1.就业保险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N0050021
以上复制上列所有文字贴到浏览器网址,就会看到就业保险法全文.
2.调动五原则的函释
发文字号: (74) 台内劳 字第 328433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4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之五项原则
全文内容: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之工作有关事
项应於劳动契约中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故其变更亦应由双方自行商议决
定。如雇主确有调动劳工工工作必要,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 基於企业经营上所必需;
(二) 不得违反劳动契约;
(三) 对劳工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
(四) 调动後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其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
(五) 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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