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準時下班的基本教義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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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徵信社的調查結果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時間Mon Jan 22 21:57:22 2007
※ 引述《ysun (幸福要好好把握)》之銘言:
: 律師,您好:
: 1.請問若已和聲請人於調解委員會做了調解筆錄,可否有翻案(重新協商)的機會?
: 2.因為對於聲請人的說詞及證明文件,感到十分難以置信,想請偵信社調查,
: 請問偵信社的調查結果,是否會被法律接受?或者觸法呢?
: 3.對造人可否請聲請人至指定醫師做診斷?或陪同診斷?
文長恕刪,基本上既然已經成立調解,你就要先覺悟....
所謂調解,定性上還是會去用民法和解契約規定
你所謂的翻案,無非就是去撤銷和解契約
撤銷大概就兩種可能 1.是被詐欺或脅迫 2.意思表示有錯誤
1.民法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2.民法738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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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確定,你們不是因為他脅迫你們才去做調解
再來,詐欺?我只能說不容易,尤其精神賠償是隨人喊價
除非你們調解內容明確記載,比方他寫車修花費10萬,但事實上只花六萬之類
最後,錯誤?我想你可以斟酌民法738條三款事由,仔細想想
附帶說明,我覺得15萬是還好,你如果要請徵信社
一則要多花為數不小的一筆錢,二未必能找得到你們要的東西
況且調解筆錄一旦經法院核定就會有執行力了
等到徵信社找到(而且還要是你要的東西)
恐怕是緩不濟急.........
以上僅供參考 若有需要不妨申請本板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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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9.217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49.217 (01/22 21:58)
1F:推 dnoteb:基本上~和解是基於息事寧人~而不是出於對方真受有如此 01/23 19:43
2F:→ dnoteb:之損害.因此~想要主張什麼都已經不可能了吧... 01/23 19:44
3F:→ dnoteb:都已經合解了就不用想太多...下次碰到這種事就上法院 01/23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