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准时下班的基本教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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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徵信社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时间Mon Jan 22 21:57:22 2007
※ 引述《ysun (幸福要好好把握)》之铭言:
: 律师,您好:
: 1.请问若已和声请人於调解委员会做了调解笔录,可否有翻案(重新协商)的机会?
: 2.因为对於声请人的说词及证明文件,感到十分难以置信,想请侦信社调查,
: 请问侦信社的调查结果,是否会被法律接受?或者触法呢?
: 3.对造人可否请声请人至指定医师做诊断?或陪同诊断?
文长恕删,基本上既然已经成立调解,你就要先觉悟....
所谓调解,定性上还是会去用民法和解契约规定
你所谓的翻案,无非就是去撤销和解契约
撤销大概就两种可能 1.是被诈欺或胁迫 2.意思表示有错误
1.民法92条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
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2.民法738条
和解不得以错误为理由撤销之。但有左列事项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和解所依据之文件,事後发见为伪造或变造,而和解当事人若知其为
伪造或变造,即不为和解者。
二 和解事件,经法院确定判决,而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於和解当时所不
知者。
三 当事人之一方,对於他方当事人之资格或对於重要之争点有错误,而
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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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确定,你们不是因为他胁迫你们才去做调解
再来,诈欺?我只能说不容易,尤其精神赔偿是随人喊价
除非你们调解内容明确记载,比方他写车修花费10万,但事实上只花六万之类
最後,错误?我想你可以斟酌民法738条三款事由,仔细想想
附带说明,我觉得15万是还好,你如果要请徵信社
一则要多花为数不小的一笔钱,二未必能找得到你们要的东西
况且调解笔录一旦经法院核定就会有执行力了
等到徵信社找到(而且还要是你要的东西)
恐怕是缓不济急.........
以上仅供参考 若有需要不妨申请本板律师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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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1.149.217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49.217 (01/22 21:58)
1F:推 dnoteb:基本上~和解是基於息事宁人~而不是出於对方真受有如此 01/23 19:43
2F:→ dnoteb:之损害.因此~想要主张什麽都已经不可能了吧... 01/23 19:44
3F:→ dnoteb:都已经合解了就不用想太多...下次碰到这种事就上法院 01/23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