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準時下班的基本教義派)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精神疾病 或 人格分裂者...若犯罪~有法 …
時間Fri Jan 19 23:02:55 2007
※ 引述《shengwind (紫氣之風)》之銘言:
: 如標題~
: 請問~
: 若是因精神疾病或是人格分裂所造成的犯罪...
: 是否有罪呢...? 還是無 法律責任呢..?
: 這個問題...從我小時候就想問人了...
: 只是好像沒有人有辦法回答我..
: 真的對這個問題很好奇...
: 加上看過 <<24個比利>> 後...更加深我的這項疑問
: 有勞大家幫忙解答囉~
: 謝謝~
其實脫離事實的討論,有時候會沒有答案
更何況,你的問題講起來單純,但實際會很麻煩.....
刑法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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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在於,怎麼樣程度算達「不能」辨識
又怎麼樣程度屬於「顯著降低」,這都是訴訟上辯論的重點
不論如何,黃色的話是無罪,紅色仍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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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2.208
1F:推 shengwind:若是累犯殺人的精神病患者或人格分裂~真的也可能會沒罪? 01/19 23:22
雖然可能無罪,但....還是可能施以「保安處分」
刑法87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
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處分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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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容我偷懶 只貼刑法條文 XD
有興趣請參考其他相關法律
如保安處分執行法等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61.31.132.208 (01/19 23:33)
2F:推 JackeyChen:大概就這樣 01/19 23:33
3F:推 cabessa:那請問先前虐死三歲孩子的嬸婆,媒體說她有精神疾病,這樣有 01/20 22:12
4F:→ cabessa:可能會無罪嗎? 看了很生氣...覺得都打死人了說... 01/20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