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准时下班的基本教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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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精神疾病 或 人格分裂者...若犯罪~有法 …
时间Fri Jan 19 23:02:55 2007
※ 引述《shengwind (紫气之风)》之铭言:
: 如标题~
: 请问~
: 若是因精神疾病或是人格分裂所造成的犯罪...
: 是否有罪呢...? 还是无 法律责任呢..?
: 这个问题...从我小时候就想问人了...
: 只是好像没有人有办法回答我..
: 真的对这个问题很好奇...
: 加上看过 <<24个比利>> 後...更加深我的这项疑问
: 有劳大家帮忙解答罗~
: 谢谢~
其实脱离事实的讨论,有时候会没有答案
更何况,你的问题讲起来单纯,但实际会很麻烦.....
刑法19条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
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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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在於,怎麽样程度算达「不能」辨识
又怎麽样程度属於「显着降低」,这都是诉讼上辩论的重点
不论如何,黄色的话是无罪,红色仍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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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32.208
1F:推 shengwind:若是累犯杀人的精神病患者或人格分裂~真的也可能会没罪? 01/19 23:22
虽然可能无罪,但....还是可能施以「保安处分」
刑法87条
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有第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条之原因,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时,於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後,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但必要
时,得於刑之执行前为之。
前二项之期间为五年以下。但执行中认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
处分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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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容我偷懒 只贴刑法条文 XD
有兴趣请参考其他相关法律
如保安处分执行法等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61.31.132.208 (01/19 23:33)
2F:推 JackeyChen:大概就这样 01/19 23:33
3F:推 cabessa:那请问先前虐死三岁孩子的婶婆,媒体说她有精神疾病,这样有 01/20 22:12
4F:→ cabessa:可能会无罪吗? 看了很生气...觉得都打死人了说... 01/20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