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工作簽約未到期 被罰半蹲 在學生面前被罵
時間Mon Jan 15 17:51:28 2007
※ 引述《wishinsnow (*︿︿*)》之銘言:
: 請板上的大大們幫忙~~
: 8/1我跟某家大型安親機構簽下一年期的工作契約 擔任國小安親課輔老師
: 契約中規定若沒做滿一年 須賠償五萬元 同時離職須在四個月前提出
: 然而在工作的這半年中
: 安親主任常無故撥內線 頤指氣使狠狠指責老師 甚至在他心情不好時
: 不是開廣播罵老師 就是當著學生的面直接罵老師
: 造成我和另一個已離職的同事的心裡創傷 常常躲到廁所大哭
: 甚至直接在學生面前情緒崩潰
: 工作內容舉凡清潔教室掃廁所到垃圾 煮大鍋飯洗碗到安親課輔工作不說
: 整個人被綁死在學校內 中午不得外出無休息 每天工作超過九小時
: 每當到月考的那個月 還會半強迫半威脅地要你假日或者下班後留學生加強
: 如果學生作業忘記帶回去 會要老師自己想辦法送
這個部分,上班工作時間應該以實際工作時間為主,如果學校要求老師繼續工作,
那當然要給加班費,如果沒有提出要求那工作時間到了當然就下班,
當然實務上很難去劃分清楚說雇主有沒有要求,如果雇主不要太過分雙方協議即可,
如果你覺得工作時間過長且雇主又不給加班費,那你可以去勞動檢查處(所)檢舉,
申訴雇主不給予勞工加班費,希望勞檢單位派檢查員來事業單位檢查,
如果情況為常態,甚至你可請已經離職員工具名檢舉,這樣也不會造成後續上班問題.
(當然具名或匿名申訴,基本上對於檢查效果是沒差,只是如果是匿名檢舉,
當然雇主會去猜測是誰檢舉的,若是具名檢舉或許雇主就不會想多)
: 然而在硬體部份 該處機構的三四樓並未通過合法申請 屬於違建
: 在縣政府消防稽查人員來時
: 更要求老師帶著好幾十個孩子走隔壁公寓進入學校內
: 唉 我超擔心哪天失火 自己和孩子無法逃生
這個問題你可以向縣政府消防單位檢舉,說清楚目前的情況,希望她們派人檢查,
或許你文章中所提到的檢查只是例行檢查,所以可以安然度過,
若是接受到檢舉的部分,應該就比較難以通過檢查.
: 然而 真正讓我久久不能釋懷的是
: 這個月初 這家大型安親機構的園長在內部集會時
: 居然無故罰所有的老師集體半蹲
: 同時要求雙手舉高 如果不做或做不好還會點名叫你再往下蹲
: 我從來沒想到說在立法規定罰站也是體罰的當下 卻還有這樣的事發生
: 奇怪的是 事後這位園長是說這不叫"處罰"叫做"啟發"老師們的心靈
我只能說這種體罰你可以拒絕,當下你就可以拒絕不接受半蹲.
: 而後這幾天又公佈新的人事規章 改變了未滿一年離職的賠償範圍
: 1.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 須賠償未滿月數x半數月薪之金額作為違約賠償金
: 2.如未在10天前辦理離職申請 須負擔教育訓練費、服裝備品等
: 3.違約離職者在其在職的最後一個月之薪資,須本人親至校務中心領取,
: 並依雙方之工作契約繳交相關的賠償費用
: 現場還請來律師背書說:雇主有權力抵扣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作為違約金
: 還說我們安親老師的工時是不適用兩個禮拜84小時
: 是屬於特殊工作身分者 又說我們是服務業
: 在人事規章中認定無加班費可言 雇主可依學生與家長需求要求提供勞務
: 如果告上了法庭 雇主不須證明自己有什麼損失
: 可以直接以雇主人事規定要求賠償所有違約的金額
上述的說明完全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或第26條規定,雇主無論如何是不能擅自扣薪,
另外工時不適用兩週八十四工時的規定,那是只有符合八十四條之一才可以,
你可以跟雇主說很抱歉安親班不屬於八十四條之一適用行業,所以若是兩週工作超過84
小時,那按規定要給予加班費,如果不給那就是違法,再者就算是符合八十四條之一行業,
也必須要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才可適用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
: 我的問題是
: 假若 下個月我要就不做了
: 1.如今資方重新擬定新的工作契約與人事規章,關於違約金的部份是否就要
: 按著他們片面新修之人事規定賠償?如果不走,那麼關於工時的認定是否
: 照新的人事規定讓他們說了就算?
違約金的部分要按照契約上所載明的為主,雇主擅自修改除非經勞工同意後,
否則是無效的,若是契約無規定,然後是公司所擅自修訂的人事規章,
基本上要將此人事規章送勞工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才使具有效力.
(基本上我認為這種人事規章應該歸屬於工作規則範疇之內)
另外擬定新的工作契約,若是勞資雙方簽署同意後當然也是具有效力的,
所以你如果針對新的契約上有問題,認為對勞工不利,那就不要簽名
: 2.無故被處罰半蹲以及工作場所屬於違建可否當作逕行離職的正當理由?
你說的體罰(半蹲)跟工作場所係屬違建,就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而言,
我是認為還不構成要件,因為體罰並非打你成傷而工作場所違建那是違法其他法令,
若是你要運用第十四條的規定來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那建議你使用,
雇主不給予你加班費,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比較好.
: 3.前個月有位老師離職時有按照勞基法在期間內預告,然而卻被扣掉當月薪水
: 雇主並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作為抵扣違約金用,請問就以上所述之不合理待遇
: 如果我不預告而逕行離職可否主張有理?(關於書面資料的部份我無法取得,
: 甚至連打卡資料都拿不到,只有很多很多的人證><)
沒有拿到薪水,建議馬上去勞工局申訴,申請召開協調會,請勞工局人員幫你要薪資,
如果協調不成立,那建議請承辦人員將案件移轉勞檢,或是自己去勞動檢查單位申訴,
這樣會讓雇主受罰,至於如果雇主堅持不給予薪資的話,那就考慮要不要訴訟.
: 3.若要離職的話,我該先向勞工局申訴再自行離職嗎?不管怎麼樣都會被扣薪
: 那麼我是否該等到他寄存證信函,再看他們要不要告嗎?然而在收到存證信函時
: 我需要做什麼動作?
如果你離職且確定雇主不會給你薪資,那你就直接去勞工局申訴亦無不可,
當然你只要有工作,雇主就應該要給予工資,這是雇主的義務.
另外存證信函僅具有告知作用,還非具有任何效力.
: 4.如果你是我的話 你會忍辱負重待完一年嗎?還是最後鬧大了撕破臉直接公諸於
: 媒體?
決定該怎麼做是你的考量,看你是要繼續工作或是提出辭呈離職都可以,
但是離職要提前十天告知(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然後既然是連鎖機構,
你也可以趁招生或是家長在場的時候,選擇這種時間去找雇主協商,雇主會比較顧忌,
甚至如果雇主欺人太甚,那就可以訴諸媒體亦可,但是訴諸媒體要小心,
因為訴諸媒體是把事情鬧大,所以你在發表言論都要謹慎小心,要針對事實做說明,
切勿做人身攻擊或是誹謗,免得惹來刑事官司,就像東華學生因誹謗被告而自殺,
建議是先把訴諸媒體作為談判的籌碼比較好,還有去協商的時候可以先偷偷錄音.
: 抱歉 落落長寫了一堆,但是我真的很苦惱,後悔自己誤入賊坑之外還笨笨的簽了約
: 能否請各位大大們給些建議,小女子我將感激不盡^^
: 謝謝~~
以上是我的見解,有不懂可以再提問,有錯請指正,
(趕著去補習,所以沒空列出法條內容,有需要再補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90.12
1F:推 nixon:小挑一下, 是誹謗不是毀謗, 還有該案尚未宣判即因當事人死亡 01/16 16:07
2F:→ nixon:而結案 01/16 16:10
3F:推 sunhappy:好 已修正 01/17 14:34
※ 編輯: sunhappy 來自: 140.119.45.35 (01/17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