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3 (別看我的名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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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測謊可以當證據嗎??
時間Sun Jan 14 22:08:37 2007
※ 引述《foxsilver (抓住幸福的羽毛)》之銘言:
: 因為是發生在學校的小事件
: 由於找不到證據
: 也無法找到目擊者
: 如果只是將懷疑的人送去測謊
: 而測謊未通過的話
: 會以這個當證據來提出告訴嗎??
: 因為有位老師是這樣說的
: 所以想知道法律或警方是否真的如此
: 我不是很懂法律
: 但因為這個很重要
: 所以請懂的人可以為我解答,好嗎??
: 非常感激!!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一號刑事判決認為:
「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
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
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
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
,包括:
(一)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即賦予證據能力。非謂機關之鑑定報告書當然有證據能力。」
另外,該判決亦認為:「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
,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採自
由心證主義,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惟法院之自由判斷,亦非漫無限制
,仍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測謊檢查之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
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
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惟一般而言,受測者否認犯罪
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若受測者
否認犯罪之供述並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被訴之
犯罪事實,自得採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
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
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若鑑定報
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
自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
否則,此種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自無證據能力可言。」
另外,學界亦有從美國法加以評述,認為若無法律明文授權,以測謊為證據
侵犯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憲法權利,可參閱112王教授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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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98.160
1F:推 foxsilver:感謝,我會將你說的轉給那個我妹的同學知道!!感激!! 01/15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