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g3 (别看我的名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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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测谎可以当证据吗??
时间Sun Jan 14 22:08:37 2007
※ 引述《foxsilver (抓住幸福的羽毛)》之铭言:
: 因为是发生在学校的小事件
: 由於找不到证据
: 也无法找到目击者
: 如果只是将怀疑的人送去测谎
: 而测谎未通过的话
: 会以这个当证据来提出告诉吗??
: 因为有位老师是这样说的
: 所以想知道法律或警方是否真的如此
: 我不是很懂法律
: 但因为这个很重要
: 所以请懂的人可以为我解答,好吗??
: 非常感激!!
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一号刑事判决认为:
「测谎监定究竟有无证据能力,刑事诉讼法并无明文规定,惟实务上,
送监单位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嘱托法务部调查局或
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为测谎检查,受嘱托机关就检查结果,以该机
关名义函覆原嘱托之送监单位,该测谎检查结果之书面报告,即系受嘱
托机关之监定报告,该机关之监定报告,形式上若符合测谎基本程式要件
,包括:
(一)经受测人同意配合,并已告知得拒绝受测,以减轻受测者不必要之压力。
(二)测谎员须经良好之专业训练与相当之经验。
(三)测谎仪器品质良好且运作正常。
(四)受测人身心及意识状态正常。
(五)测谎环境良好,无不当之外力干扰等要件
即赋予证据能力。非谓机关之监定报告书当然有证据能力。」
另外,该判决亦认为:「具上述形式之证据能力者,始予以实质之价值判断
,必符合待证事实需求者,始有证明力;刑事诉讼法就证据之证明力,采自
由心证主义,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惟法院之自由判断,亦非漫无限制
,仍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测谎检查之受测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对
於测谎质问之问题无法真正了解,致出现不应有之情绪波动反应,此时若过於
相信测谎结果,反而有害於正确之事实认定;惟一般而言,受测者否认犯罪
之供述呈现不实之情绪波动反应,不得采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若受测者
否认犯罪之供述并无不实之情绪波动反应,又无其他积极证据证明其被诉之
犯罪事实,自得采为有利於受测者之认定...监定报告书之内容应包括监定经
过及其结果,法院嘱托监定机关为测谎检查时,受嘱托之监定机关不应仅将
监定结果函覆,并应将监定经过一并载明於测谎之监定报告书中,若监定报
告书仅简略记载检查结果而未载明检查经过,既与法定记载要件不符,法院
自应命受嘱托机关补正,必要时并得通知实施监定之人以言词报告或说明,
否则,此种欠缺法定要件之监定报告不具备证据资格,自无证据能力可言。」
另外,学界亦有从美国法加以评述,认为若无法律明文授权,以测谎为证据
侵犯被告不自证己罪的宪法权利,可参阅112王教授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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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98.160
1F:推 foxsilver:感谢,我会将你说的转给那个我妹的同学知道!!感激!! 01/15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