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再見我的牙齒 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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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離婚登記 雙方戶籍地不同 在一方辦理登記?
時間Sun Jan 14 19:27:59 2007
※ 引述《airhon (飛扣弘)》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簽訂離婚時雙方戶籍地不同,是否僅在一方辦理登記即可?
: 譬如:
: 男方戶籍遷到台北
: 而女方仍在原來的嘉義
: 那麼,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是要到哪一邊呢?
: 任一邊都可?還是,要到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戶政事務所呢?
: 煩請解惑,謝謝!
發文單位:內政部
發文字號:台內戶字第542189號
發文日期:民國 76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內政法令解釋彙編 (戶政類) (84年9月版) 第 2097 頁
相關法條:戶籍法 第 17、36、46 條
要 旨:協議離婚登記可由雙方共同至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辦,辦妥
離婚登記日期即為生效日期
全文內容:查夫妻設籍於不同戶籍管轄區者,
協議離婚後其離婚登記可由雙方共同至
夫或妻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親自申辦,並由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辦妥離婚
登記後將離婚登記申請書副本通報對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註記,又兩願離
婚申辦離婚記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辦妥離婚登記日期即為生效日期
。參照本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內戶字第四五五○七○號函規定,
不應有單獨申辦及離婚登記日期不一致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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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查到這則函釋,應該可以看得懂吧?
其實有問題問戶政單位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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