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再见我的牙齿 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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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离婚登记 双方户籍地不同 在一方办理登记?
时间Sun Jan 14 19:27:59 2007
※ 引述《airhon (飞扣弘)》之铭言:
: 请问一下:
: 签订离婚时双方户籍地不同,是否仅在一方办理登记即可?
: 譬如:
: 男方户籍迁到台北
: 而女方仍在原来的嘉义
: 那麽,要到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 是要到哪一边呢?
: 任一边都可?还是,要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户政事务所呢?
: 烦请解惑,谢谢!
发文单位:内政部
发文字号:台内户字第542189号
发文日期:民国 76 年 10 月 15 日
资料来源:内政法令解释汇编 (户政类) (84年9月版) 第 2097 页
相关法条:户籍法 第 17、36、46 条
要 旨:协议离婚登记可由双方共同至夫或妻之户籍地户政事务所亲自申办,办妥
离婚登记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全文内容:查夫妻设籍於不同户籍管辖区者,
协议离婚後其离婚登记可由双方共同至
夫或妻之户籍地户政事务所亲自申办,并由受理之户政事务所於办妥离婚
登记後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副本通报对方户籍地户政事务所注记,又两愿离
婚申办离婚记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办妥离婚登记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参照本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台内户字第四五五○七○号函规定,
不应有单独申办及离婚登记日期不一致之情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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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查到这则函释,应该可以看得懂吧?
其实有问题问户政单位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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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31.13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