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ist (皓月清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我被警察網路聊天釣魚
時間Sat Jan 13 00:11:22 2007
※ 引述《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為)》之銘言:
: 原po首三行節錄
: 有一天晚上無聊上網,使用「援援A_A」這樣進入聊天室,立刻出現假裝警察的假援妹密我
: 從第一句開口就是「找援嗎?」我回答「@@嗯」等等之類,從一開始一直到金錢都是被誘
: 導我才說出來,非一開始我就密他「要援嗎?」等等之類的
: 除了暱稱外皆以密語對話
: 密語"援援"二字究屬隱晦暗示或中性詞語因檢察官個別認定不同不予置評
: 按「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
: 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
: 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始足當之。探就其立法目的,是因為此等行為足以使不特定
: 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閱知該訊息而為性交易之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
: 著。此與網際網路聊天室之「悄悄話」僅供一對一之特定人相互對談,他人無法知悉二人
: 聊天內容之情形有別,是其所傳布性交易之訊息既未達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教人可得而知
: 之狀態,自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法務部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法檢字第0920802694函
: 著有明文。引述自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asp?NID=N617285
: 2003年6月5日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限制警方不得以陷害教唆以罪治罪方式,於
: 警察職權法第3條增訂第3項
: 自85年起涉本條判決107件,88年起自今71件,92年上述立院決議後,以本條為訴追判決
: 僅5件
: 此類案件在地檢署大部分不起訴或緩起訴
緩起訴多半是拿認罪罰錢換的 不起訴是運氣好
況且此案的情況被認定為暗示性交易字眼的可能性非常高
你真的要原po去賭運氣嗎?
: 我是外行之前沒看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不知道29條是什麼玩意,不過您也不見得
: 多內行
如果外行的話 可不可以不要教原po用那麼強硬的方法?
萬一原po受到誤導 明明幾萬塊可以換緩起訴 幾年內不再犯就可以沒事的小case
一時腦充血 以為自己真的贏面很大 搞到非要上法庭跟檢方硬碰硬 萬一碰輸了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 這樣的刑度是好玩的嗎?
人家的人生我們賠得起嗎?
之前已經有那麼多人提到該條例29條的重點何在了
為什麼不看一看呢? 為什麼非要用那種煽動的字眼 要原po去跟警察鬥呢?
明明這件案子的重點 根本就不在於警察取供的方法正當與否
何必東拉西扯一堆根本跟本案無關的東西呢?
在這邊打一堆逞口舌之快的字眼 除了表現自己"很強" 講話"很嗆"之外
對於當事人真的比較好嗎?
原po因為不懂法律 所以來這邊尋求意見與協助
我們遇到這種問題 是應該以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為考量? 還是以表現自己為考量?
如果自己真的不是那麼確定這條法律是怎麼回事 那麼講話可不可以保留一點?
不要因為上法庭的不是自己 就一昧叫人家去衝 去撞
衝贏了是我叫他衝的的功勞 萬一衝死了 撞死了 反正也是死道友不死貧道--
問題是 一個法律人可以用這樣的心態去處理案件 去面對求助的當事人嗎?
人家上門是來"求助"的 我們是不是可以在回答問題時
把自己無聊的自尊 面子 與情緒放下 把當事人的問題與利益放在第一位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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