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ist (皓月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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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被警察网路聊天钓鱼
时间Sat Jan 13 00:11:22 2007
※ 引述《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为)》之铭言:
: 原po首三行节录
: 有一天晚上无聊上网,使用「援援A_A」这样进入聊天室,立刻出现假装警察的假援妹密我
: 从第一句开口就是「找援吗?」我回答「@@嗯」等等之类,从一开始一直到金钱都是被诱
: 导我才说出来,非一开始我就密他「要援吗?」等等之类的
: 除了昵称外皆以密语对话
: 密语"援援"二字究属隐晦暗示或中性词语因检察官个别认定不同不予置评
: 按「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系以行为人利用广告物、出版品、广
: 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
: 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始足当之。探就其立法目的,是因为此等行为足以使不特定
: 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阅知该讯息而为性交易之行为,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其可罚性甚为显
: 着。此与网际网路聊天室之「悄悄话」仅供一对一之特定人相互对谈,他人无法知悉二人
: 聊天内容之情形有别,是其所传布性交易之讯息既未达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教人可得而知
: 之状态,自与该罪之构成要件有间。」法务部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法检字第0920802694函
: 着有明文。引述自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asp?NID=N617285
: 2003年6月5日立法院第5届第3会期第15次会议限制警方不得以陷害教唆以罪治罪方式,於
: 警察职权法第3条增订第3项
: 自85年起涉本条判决107件,88年起自今71件,92年上述立院决议後,以本条为诉追判决
: 仅5件
: 此类案件在地检署大部分不起诉或缓起诉
缓起诉多半是拿认罪罚钱换的 不起诉是运气好
况且此案的情况被认定为暗示性交易字眼的可能性非常高
你真的要原po去赌运气吗?
: 我是外行之前没看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不知道29条是什麽玩意,不过您也不见得
: 多内行
如果外行的话 可不可以不要教原po用那麽强硬的方法?
万一原po受到误导 明明几万块可以换缓起诉 几年内不再犯就可以没事的小case
一时脑充血 以为自己真的赢面很大 搞到非要上法庭跟检方硬碰硬 万一碰输了呢?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 这样的刑度是好玩的吗?
人家的人生我们赔得起吗?
之前已经有那麽多人提到该条例29条的重点何在了
为什麽不看一看呢? 为什麽非要用那种煽动的字眼 要原po去跟警察斗呢?
明明这件案子的重点 根本就不在於警察取供的方法正当与否
何必东拉西扯一堆根本跟本案无关的东西呢?
在这边打一堆逞口舌之快的字眼 除了表现自己"很强" 讲话"很呛"之外
对於当事人真的比较好吗?
原po因为不懂法律 所以来这边寻求意见与协助
我们遇到这种问题 是应该以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考量? 还是以表现自己为考量?
如果自己真的不是那麽确定这条法律是怎麽回事 那麽讲话可不可以保留一点?
不要因为上法庭的不是自己 就一昧叫人家去冲 去撞
冲赢了是我叫他冲的的功劳 万一冲死了 撞死了 反正也是死道友不死贫道--
问题是 一个法律人可以用这样的心态去处理案件 去面对求助的当事人吗?
人家上门是来"求助"的 我们是不是可以在回答问题时
把自己无聊的自尊 面子 与情绪放下 把当事人的问题与利益放在第一位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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