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為)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我被警察網路聊天釣魚
時間Fri Jan 12 21:36:53 2007
※ 引述《hughes (越來越胖)》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為)》之銘言:
: : 我國法律並無性交易防治法,參照法典中相關規定,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 : 防治條例罰嫖,在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均是罰娼不罰嫖,嫖妓即使
: : 現行犯被抓,基於實體法對嫖客無入罪,不可能構成起訴要件。
: : 就程序部分,警察本身違法取得筆錄及自白,故無證據能力。
: : 警察本身說:警察叫我到按說明一直強調我這樣犯了「性交易防治法」是
: : 重罪要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100萬以下。以及警察說現在送檢查
: : 官起訴判刑叫我等通知去跟檢察官講吧。
: : 應可該當未來惡害之告知,而且這並非"業務正當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 : 總之,嫌麻煩就躺家裡等,稍微配合檢察官完成程序,實在不爽就告警察
: : ,沒錢請律師就報給壹周刊或頻果日報,想玩死警察還怕沒機會嗎?台灣
: : 的警察濫權太普遍了...
: 整篇看起來充滿法律用語
: 但在內行人眼裡是不知所云
: 只能唬唬人
: 第29條本來就不是處罰你嫖妓
: 而是處罰你散播性交易訊息的行為
: 當你在網路上說什麼想援之類的 就已經成立犯罪
: 警察把你約出來只是偵查技巧的運用
: 最高法院已經確認這一點
舉個判決吧
: 被警察捉了之後不跟檢察官說還跟誰說
原當事人不是跟檢察官陳述,而是在警察片面做成筆錄上簽字按指紋
另外警方取得證詞的方式合法?究竟當事人有無陳述?
有無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
: 還扯什麼惡害通知
: 想玩警察我看被玩的是你自己吧
: 真的是想太多
:
原po首三行節錄
有一天晚上無聊上網,使用「援援A_A」這樣進入聊天室,立刻出現假裝警察的假援妹密我
從第一句開口就是「找援嗎?」我回答「@@嗯」等等之類,從一開始一直到金錢都是被誘
導我才說出來,非一開始我就密他「要援嗎?」等等之類的
除了暱稱外皆以密語對話
密語"援援"二字究屬隱晦暗示或中性詞語因檢察官個別認定不同不予置評
按「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係以行為人利用廣告物、出版品、廣
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
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始足當之。探就其立法目的,是因為此等行為足以使不特定
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閱知該訊息而為性交易之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
著。此與網際網路聊天室之「悄悄話」僅供一對一之特定人相互對談,他人無法知悉二人
聊天內容之情形有別,是其所傳布性交易之訊息既未達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教人可得而知
之狀態,自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法務部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法檢字第0920802694函
著有明文。引述自
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asp?NID=N617285
2003年6月5日立法院第5屆第3會期第15次會議限制警方不得以陷害教唆以罪治罪方式,於
警察職權法第3條增訂第3項
自85年起涉本條判決107件,88年起自今71件,92年上述立院決議後,以本條為訴追判決
僅5件
此類案件在地檢署大部分不起訴或緩起訴
我是外行之前沒看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不知道29條是什麼玩意,不過您也不見得
多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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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的種類有三------依靠暴力的竊盜者、依靠智慧的竊盜者、以及靠權力與法律的竊
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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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23.201
1F:推 Auiop:裡面的關鍵字就是"足以"吧,又不是完全po,日後你可爭議在此 01/12 21:40
2F:推 Regen:我看過因為暱稱使用「援妹」甚至「元妹」諧音而被判有罪的 01/12 21:59
3F:→ Regen:暱稱是原PO自己寫的,沒有陷害教唆的問題.. 01/12 22:00
4F:推 JackeyChen:最後還是看檢座要不要辦啦,畢竟那個"足以"太空泛了 01/12 22:02
5F:→ JackeyChen:我也看過「元元」「缺錢」被判無罪的,但回到那位苦主 01/12 22:03
6F:→ JackeyChen:的case 還是請自求多福 01/12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