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为)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我被警察网路聊天钓鱼
时间Fri Jan 12 21:36:53 2007
※ 引述《hughes (越来越胖)》之铭言:
: ※ 引述《CrazyMarc (彼娘之非思为)》之铭言:
: : 我国法律并无性交易防治法,参照法典中相关规定,仅儿童及少年性交易
: : 防治条例罚嫖,在刑法及社会秩序维护法中,均是罚娼不罚嫖,嫖妓即使
: : 现行犯被抓,基於实体法对嫖客无入罪,不可能构成起诉要件。
: : 就程序部分,警察本身违法取得笔录及自白,故无证据能力。
: : 警察本身说:警察叫我到按说明一直强调我这样犯了「性交易防治法」是
: : 重罪要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罚金100万以下。以及警察说现在送检查
: : 官起诉判刑叫我等通知去跟检察官讲吧。
: : 应可该当未来恶害之告知,而且这并非"业务正当行为",不得阻却违法。
: : 总之,嫌麻烦就躺家里等,稍微配合检察官完成程序,实在不爽就告警察
: : ,没钱请律师就报给壹周刊或频果日报,想玩死警察还怕没机会吗?台湾
: : 的警察滥权太普遍了...
: 整篇看起来充满法律用语
: 但在内行人眼里是不知所云
: 只能唬唬人
: 第29条本来就不是处罚你嫖妓
: 而是处罚你散播性交易讯息的行为
: 当你在网路上说什麽想援之类的 就已经成立犯罪
: 警察把你约出来只是侦查技巧的运用
: 最高法院已经确认这一点
举个判决吧
: 被警察捉了之後不跟检察官说还跟谁说
原当事人不是跟检察官陈述,而是在警察片面做成笔录上签字按指纹
另外警方取得证词的方式合法?究竟当事人有无陈述?
有无证据排除法则的适用?
: 还扯什麽恶害通知
: 想玩警察我看被玩的是你自己吧
: 真的是想太多
:
原po首三行节录
有一天晚上无聊上网,使用「援援A_A」这样进入聊天室,立刻出现假装警察的假援妹密我
从第一句开口就是「找援吗?」我回答「@@嗯」等等之类,从一开始一直到金钱都是被诱
导我才说出来,非一开始我就密他「要援吗?」等等之类的
除了昵称外皆以密语对话
密语"援援"二字究属隐晦暗示或中性词语因检察官个别认定不同不予置评
按「按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系以行为人利用广告物、出版品、广
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
其他促使人为性交易之讯息者始足当之。探就其立法目的,是因为此等行为足以使不特定
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阅知该讯息而为性交易之行为,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其可罚性甚为显
着。此与网际网路聊天室之「悄悄话」仅供一对一之特定人相互对谈,他人无法知悉二人
聊天内容之情形有别,是其所传布性交易之讯息既未达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教人可得而知
之状态,自与该罪之构成要件有间。」法务部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法检字第0920802694函
着有明文。引述自
http://www.mylawyer.com.tw/column/column.asp?NID=N617285
2003年6月5日立法院第5届第3会期第15次会议限制警方不得以陷害教唆以罪治罪方式,於
警察职权法第3条增订第3项
自85年起涉本条判决107件,88年起自今71件,92年上述立院决议後,以本条为诉追判决
仅5件
此类案件在地检署大部分不起诉或缓起诉
我是外行之前没看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不知道29条是什麽玩意,不过您也不见得
多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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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的种类有三------依靠暴力的窃盗者、依靠智慧的窃盗者、以及靠权力与法律的窃
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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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85.23.201
1F:推 Auiop:里面的关键字就是"足以"吧,又不是完全po,日後你可争议在此 01/12 21:40
2F:推 Regen:我看过因为昵称使用「援妹」甚至「元妹」谐音而被判有罪的 01/12 21:59
3F:→ Regen:昵称是原PO自己写的,没有陷害教唆的问题.. 01/12 22:00
4F:推 JackeyChen:最後还是看检座要不要办啦,毕竟那个"足以"太空泛了 01/12 22:02
5F:→ JackeyChen:我也看过「元元」「缺钱」被判无罪的,但回到那位苦主 01/12 22:03
6F:→ JackeyChen:的case 还是请自求多福 01/12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