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準時上下班 按時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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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繼承公同共有之畸零地 如何拋棄應有部份?
時間Fri Jan 12 21:04:32 2007
※ 引述《sinyilin ( 逸)》之銘言:
: 我媽有三個兄弟,一個妹妹,外婆還健在,
: 最近有建築公司來談要買外公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塊畸零地,
: 因為該畸零地仍在我外公(已去世十多年)名下,
: 我媽想要把它的持分無償讓與給其他五個共有人,
: 請問:
: 1.有沒有不需先辦理繼承登記,
: 而直接能讓我媽將持分直接無償讓與給其他共有人的辦法?
沒有。而且已經超過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 2.如果要先辦繼承登記(外公→六人名下),是否會被地政機關處罰鍰?
土地法73條
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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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是會 @ @
: 3.地政機關網站上寫最高可罰到二十倍,其計算基準為何?
: (因為我們隔了十多年都沒去辦理繼承登記,怕被罰最高,
: 該一坪多畸零地約值五十萬,若罰完不就沒什麼價值了!)
: PS:在這裡小弟先謝謝各位先進回答了。
土地法76條
聲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
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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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這樣 我土地法規不太熟 可能幫不到忙
或許板友中有對土地法規較熟悉的可以解答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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