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准时上下班 按时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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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继承公同共有之畸零地 如何抛弃应有部份?
时间Fri Jan 12 21:04:32 2007
※ 引述《sinyilin ( 逸)》之铭言:
: 我妈有三个兄弟,一个妹妹,外婆还健在,
: 最近有建筑公司来谈要买外公生前遗留下来的一块畸零地,
: 因为该畸零地仍在我外公(已去世十多年)名下,
: 我妈想要把它的持分无偿让与给其他五个共有人,
: 请问:
: 1.有没有不需先办理继承登记,
: 而直接能让我妈将持分直接无偿让与给其他共有人的办法?
没有。而且已经超过抛弃继承的时间了
: 2.如果要先办继承登记(外公→六人名下),是否会被地政机关处罚锾?
土地法73条
Ⅰ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应由权利人及义务人会同声请之。其无义务人者,由
权利人声请之。其系继承登记者,得由任何继承人为全体继承人声请之。
但其声请,不影响他继承人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之权利。
Ⅱ前项声请,应於土地权利变更後一个月内为之。其系继承登记者,得自继
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
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得处应纳登记费
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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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子是会 @ @
: 3.地政机关网站上写最高可罚到二十倍,其计算基准为何?
: (因为我们隔了十多年都没去办理继承登记,怕被罚最高,
: 该一坪多畸零地约值五十万,若罚完不就没什麽价值了!)
: PS:在这里小弟先谢谢各位先进回答了。
土地法76条
声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应由权利人按申报地价或权利价值千分之一缴
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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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这样 我土地法规不太熟 可能帮不到忙
或许板友中有对土地法规较熟悉的可以解答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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