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工安意外的賠償
時間Fri Jan 12 19:00:41 2007
※ 引述《benfrog (我從良了)》之銘言:
: 上星期五因為老闆操作吊車不當,
: 造成吊車翻覆,一名師父在下面當場壓死。
: 過後老闆隨拿三十萬並負責所有喪葬事宜。
: 前天和家屬談賠償,家屬要求一千八百五十萬,
: 不然就法院見。老闆沒有答應,
: 今天老闆的資產就被凍結,公司也要查封,
: 想請問像這樣的意外一千八百五十萬是否合理?
: 還有如果公司被查封,我還有工作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雇主要負擔無過失責任,原po所提該勞工於上班中,
發生職業災害死亡,雇主要負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第五十九條規定是,
要賠償給你職災死亡勞工家屬四十個月薪資補償及五個月的喪葬津貼,
但是這個補償前提是勞工受職業災害死亡情況下,雇主應給予勞工的補償,
而法令規範雇主最低應補償給勞工的補償金額,提供給原po做個參考.
而原po所提到的情況,是雇主操作吊車不當關係,此為雇主有責任過失,
當然雇主會多負擔一個操作器具不當之過失,造成勞工死亡,而有責任要賠償勞工,
這部分勞工死亡家屬可向有過失之人(雇主)依據民法216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部分並沒有規範最低應補償多少,但是勞工家屬可依照實際損失進行求償,
ex:該勞工50歲 仍至少可工作10年 每月可賺5萬 所以起碼還能賺六百萬
扣除掉已獲得的補償,還剩下未補償的部分都可列入.
但是計算方式當然因人而異非常主觀,若是談不攏當然就是上民事法院訴訟,
最後該賠多少交給法官去裁決.
另外提到家屬要求一千八百五十萬的補償金額是否合理? 這個問題雙方和議即可,
若是無法和解,當然就得要交給法官,不過在職災實務上,
勞工有時候連領四十五個月的職災補償,都還要不太到,
甚至要為這四十五個月薪資補償鬧上法院訴訟,也非常常見的,
最後,一千八百五十萬是否合理?這是個人自由心證,有權決定的是勞資雙方跟法官而已.
附上所提到的法律條文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名 稱: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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