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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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工安意外的赔偿
时间Fri Jan 12 19:00:41 2007
※ 引述《benfrog (我从良了)》之铭言:
: 上星期五因为老板操作吊车不当,
: 造成吊车翻覆,一名师父在下面当场压死。
: 过後老板随拿三十万并负责所有丧葬事宜。
: 前天和家属谈赔偿,家属要求一千八百五十万,
: 不然就法院见。老板没有答应,
: 今天老板的资产就被冻结,公司也要查封,
: 想请问像这样的意外一千八百五十万是否合理?
: 还有如果公司被查封,我还有工作吗?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雇主要负担无过失责任,原po所提该劳工於上班中,
发生职业灾害死亡,雇主要负担职业灾害补偿责任,而第五十九条规定是,
要赔偿给你职灾死亡劳工家属四十个月薪资补偿及五个月的丧葬津贴,
但是这个补偿前提是劳工受职业灾害死亡情况下,雇主应给予劳工的补偿,
而法令规范雇主最低应补偿给劳工的补偿金额,提供给原po做个参考.
而原po所提到的情况,是雇主操作吊车不当关系,此为雇主有责任过失,
当然雇主会多负担一个操作器具不当之过失,造成劳工死亡,而有责任要赔偿劳工,
这部分劳工死亡家属可向有过失之人(雇主)依据民法216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
这个部分并没有规范最低应补偿多少,但是劳工家属可依照实际损失进行求偿,
ex:该劳工50岁 仍至少可工作10年 每月可赚5万 所以起码还能赚六百万
扣除掉已获得的补偿,还剩下未补偿的部分都可列入.
但是计算方式当然因人而异非常主观,若是谈不拢当然就是上民事法院诉讼,
最後该赔多少交给法官去裁决.
另外提到家属要求一千八百五十万的补偿金额是否合理? 这个问题双方和议即可,
若是无法和解,当然就得要交给法官,不过在职灾实务上,
劳工有时候连领四十五个月的职灾补偿,都还要不太到,
甚至要为这四十五个月薪资补偿闹上法院诉讼,也非常常见的,
最後,一千八百五十万是否合理?这是个人自由心证,有权决定的是劳资双方跟法官而已.
附上所提到的法律条文
名 称: 劳动基准法 (民国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59条 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或疾病时,雇主应依左列规定
予以补偿。但如同一事故,依劳工保险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已由雇主支
付费用补偿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 劳工受伤或罹患职业病时,雇主应补偿其必需之医疗费用。职业病之
种类及其医疗范围,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二 劳工在医疗中不能工作时,雇主应按其原领工资数额予以补偿。但医
疗期间届满二年仍未能痊癒,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为丧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残废给付标准者,雇主得一次给付四十个月
之平均工资後,免除此项工资补偿责任。
三 劳工经治疗终止後,经指定之医院诊断,审定其身体遗存残废者,雇
主应按其平均工资及其残废程度,一次给予残废补偿。残废补偿标准
,依劳工保险条例有关之规定。
四 劳工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除给与五个月平均工
资之丧葬费外,并应一次给与其遗属四十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
其遗属受领死亡补偿之顺位如左: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孙子女。
(五) 兄弟姐妹。
名 称: 民法 (民国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216条 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
及所失利益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视为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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