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瓜瓞綿延)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手機顏色不符 交貨被說服 事後可以換嗎?
時間Wed Jan 10 20:07:43 2007
※ 引述《okin (大致若愚)》之銘言:
: 朋友前幾天跟通訊行買手機
: 因為通訊行說沒有付錢就不能拆實機看
: 但是付了錢打開之後才發現我朋友想要的是褐色
: 通訊行給的卻是黑色 當場就有有反應顏色不符的問題
: 但是店家表示褐色是舊款色 現在都沒有貨了
: 何況手機內部沒有瑕疵是不能換貨的
: 我朋友拿回去使用幾天後(未逾一個禮拜)
: 還是覺得無法接受別的顏色 (因為就是為了那個褐色才想買的)
: 於是跑去別家通訊行問
: 其他通訊行說這些顏色都還有貨 新舊色是可以自由選的
: 請問我們可以怎麼做呢 就只能接受嗎
謝謝J大的指正修正原文如下:
民法第88條 I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
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
過失者為限。
II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
表示之錯誤。
另參:臺灣高等法院判決92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
惟按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之動機錯誤,僅於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且其錯誤或不知非
由於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為限,始得撤銷意思表示
你朋友的狀況中,符合:
1.物之性質交易上認為重要者。
2.其錯誤不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
因此你朋友可以在撤銷權時效消滅前,將意思表示撤銷,回去該店依民法258條向他方
當事人撤銷意思表示,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但是要注意,你朋友也
有返還〔全新〕手機的義務,否則應補貼價差,讓店家扣一些費用。
像這種沒有顧客所需的顏色,應該當場請店家調貨,因為你朋友事後要證明店家所言並
非事實,除非當場有錄音或老闆承認,否則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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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226.108
1F:推 JackeyChen:我很懷疑這能否用意思表示錯誤來撤銷?可能比較像動機 01/10 20:36
2F:→ JackeyChen:錯誤的問題。回到我最主要的問題 想請教諸位板友,為什 01/10 20:37
3F:→ JackeyChen:麼沒付錢就不能看機子顏色?現在有這樣的交易喔 詭異@@ 01/10 20:38
4F:推 yeechin:J大的問題,讓我想到不能試吃,付錢吃了才覺得讓人噁心, 01/11 13:43
5F:→ yeechin:讓人有不好感覺的小吃。不過不能看顏色,真的是很奇怪! 01/11 13:49
※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108 (01/11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