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3728 (葉影)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妻子離家,無法可管,已經寄完存證信函 …
時間Sat Jan 6 13:44:40 2007
※ 引述《jiz0828 (拜託幫我破解密碼)》之銘言:
: 女方愛玩成性,結婚後就一心只想搬出去,完全也不想融入男方家裡,
: 永遠睡到七點半才起床,趕八點上班,假日只會去外面找朋友跟回娘家,
: 而且是睡到日上三竿,家事抱著敷衍的態度,嫁來一年多,
: 只掃過一次地,現在更帶著小孩離家回娘家...
: 可憐男方心疼小孩,女方曾經愛玩到忘記幫小孩換尿布,
: 小孩屁股已經開始紅腫潰爛,而且女方愛看電視報紙,
: 往往一看就至半夜,不然就是七點多八點就上床睡覺。
: 屢次去要求小孩能否給予男方照顧
: 均被女方及其家人擋住
: 報警無用
: 警稱為家務事
: 報113沒用
: 要等離家六個月
: 對於這種配偶
: 現在已小孩為要脅
: 要求搬出去住
: 且要求搬出去住之後
: 一星期女方要與朋友聚餐幾次
: 一星期要回娘家幾天
: 一個月要去多少地方遊玩
: 女方曾經從事業務
: 口才極好,且咄咄逼人
: 可憐男方與小孩及家人
: 難道就只能這樣被女方糟蹋嗎???
: 離家的這段時間,她還有心情跟朋友去逛街吃飯...我真的敗了,
: 看來她一點也不重視這婚姻
: 我累了,不想再被耍下去了...剩下離婚這條路,不要了
: 離家17天,沒一通電話回家,真的是沒有一通,
: 我媽媽聽說牠假日要上課,還打電話去問要不要幫牠帶小孩
: 期間我曾打去給牠,牠堅持要搬出去住
: 如果搬出去住之後,還要規定一週要跟朋友去吃幾次飯
: 每個月要去哪裡玩,玩幾次
: 倘若不從,就離婚
: 而離婚牠竟然要求探視權要四天,
: 星期一三五日,擺明了就是要糟蹋我跟兒子
: 把星期五加上週休二日要給牠,牠只冷冷的說就是要那四天
: 就把電話掛掉,很生氣,但是又怕不理性的牠會做出對小孩不利
: 牠離家兩週後,我已經寄出存證信函
: 請問我再來下一步要怎麼做
: 這段婚姻我確定不要了,我只要小孩
: 請各位大大幫幫忙吧...
: 銘感五內...
一般做法是告他方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但是你的狀況她真的搬回來
也可能採不配合態度,繼續玩她的,對你來說反而是種虐待
目前看來有民法第1052條的第三項、第五項及但書的適用,以但書應該比較適合你
至於小孩的歸屬權,依民法第1055、1055-1條來說,先協商後法院判決
協商部份
看來是沒啥望了,從文中看來整個弱勢
不過
這部分還是先做,讓她知道你想離婚的意願
能夠坐下來談,離婚證書注明小孩的監護權
這是最好且方便的
不行就只能訴訟了
子女監護權判決部分
法官自由心證參考條文
第 1055-1 條 (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從上文推斷
女方對家庭義務及子女的照顧均有不周延部分
加上曾對子女因照顧不周而有侵害發生
第四項及第五項的判斷均對你有利
唯第三項你的經濟能力、職業有能教養子女的期待可能性
也是法官考量重點,請自我評估
最後,無論兩願離婚或是打離婚訴訟,都請找律師,畢竟專業比較能保障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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