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瓜瓞綿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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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益] 水貨 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時間Fri Jan 5 15:28:17 2007
推 yeechin:因為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參公平交易法),所以會。 01/04 18:40
推 jackyu:代理商保護法不是只限著作權物嗎??有擴大到一般商品?? 01/04 23:08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三四號
就開放競爭之自由市場而言,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家代理經銷商間,就其等銷售
之共同品牌間,具有高度之競爭性,而自由市場之所以容許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
家代理經銷商併存,主要著眼於消費大眾的利益,期待經由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
家代理經銷商之高度競爭,使消費者享有較多的選擇機會及較合理的商品價格,
不過,為避免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家代理經銷商基於自身之銷售利益而採取違反
公平競爭之行為,公平交易法乃於第二十四條為概括之規定,明定事業除不得為
公平交易法所明定禁止之行為外,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公平之行為。而前述
存在於真品平行輸入商與獨家代理經銷商間之違反公平交易
行為,就真品平行輸入商而言,常見的有「搭便車」(即利用獨家代理經銷商所
為之廣告販售自行進口之商品)之銷售行為;
另就獨家代理經銷商而言,即常過
度擴張其商標專用權,以宣稱其商標專用權之方式阻斷真品平行輸入商之銷售通
路。
......
則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賠償金額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主張家福公司關於「金銀島」
促銷海報(全國廣告)費用,係由益宜公
司支出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元,業據益宜公司張順風證稱屬實(見原審卷八十九
年三月三十日筆錄),並有統一發票影本附卷可按(見八十九年二月未載期日之
準備書原證六),雖該統一發票上就金銀島DM(促銷海報費)部分記載為0元
,惟查證人即家福公司員工徐子平證稱上開發票所載「促銷收入」即廣告費(見
本院卷第一六一頁),而家福公司為此系爭貝恩產品確有多紙海報附卷可按(見
原審卷起訴狀所附之原證四),則益宜公司促銷產品廣告費之支出應屬可採,此
為益宜公司所受之損害,而該發票上所載金額為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元,益宜公
司已將之轉讓與被上訴人,亦有受讓書影本附卷可按,(見原審卷八十九年七月
十三日之原證十二),故被上訴人請求此賠償十三萬九千六百五十元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重上字第251號
......。又販售平行輸入真品之商家與獨家代理商
權益在經銷上具有利益衝突,販售平行輸入真品者雖不抵觸
商標法,但於經銷過程中,倘未標示係屬平行輸入產品,並
保有相關資料諸如進口之出貨單及發票等資料者,即有可能
受有來自於獨家代理商主張權利之法律風險,衡量雙方之利
益,被上訴人行使刑事告訴權應不能認係以損害上訴人之經
營商譽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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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日此門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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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uzh:意思就是我水貨照賣 不打出原廠mark logo之類 單純寫廠牌品名 01/05 19:38
2F:→ suzh:這樣代理商就不能動我是嗎??因為我未侵犯在代理地的商標權嗎 01/05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