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瓜瓞绵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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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水货 真品平行输入的法律问题
时间Fri Jan 5 15:28:17 2007
推 yeechin:因为禁止真品平行输入的问题(参公平交易法),所以会。 01/04 18:40
推 jackyu:代理商保护法不是只限着作权物吗??有扩大到一般商品?? 01/04 23:08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三四号
就开放竞争之自由市场而言,真品平行输入商与独家代理经销商间,就其等销售
之共同品牌间,具有高度之竞争性,而自由市场之所以容许真品平行输入商与独
家代理经销商并存,主要着眼於消费大众的利益,期待经由真品平行输入商与独
家代理经销商之高度竞争,使消费者享有较多的选择机会及较合理的商品价格,
不过,为避免真品平行输入商与独家代理经销商基於自身之销售利益而采取违反
公平竞争之行为,公平交易法乃於第二十四条为概括之规定,明定事业除不得为
公平交易法所明定禁止之行为外,亦不得为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
公平之行为。而前述
存在於真品平行输入商与独家代理经销商间之违反公平交易
行为,就真品平行输入商而言,常见的有「搭便车」(即利用独家代理经销商所
为之广告贩售自行进口之商品)之销售行为;
另就独家代理经销商而言,即常过
度扩张其商标专用权,以宣称其商标专用权之方式阻断真品平行输入商之销售通
路。
......
则被上诉人得请求上诉人赔偿金额分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主张家福公司关於「金银岛」
促销海报(全国广告)费用,系由益宜公
司支出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元,业据益宜公司张顺风证称属实(见原审卷八十九
年三月三十日笔录),并有统一发票影本附卷可按(见八十九年二月未载期日之
准备书原证六),虽该统一发票上就金银岛DM(促销海报费)部分记载为0元
,惟查证人即家福公司员工徐子平证称上开发票所载「促销收入」即广告费(见
本院卷第一六一页),而家福公司为此系争贝恩产品确有多纸海报附卷可按(见
原审卷起诉状所附之原证四),则益宜公司促销产品广告费之支出应属可采,此
为益宜公司所受之损害,而该发票上所载金额为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元,益宜公
司已将之转让与被上诉人,亦有受让书影本附卷可按,(见原审卷八十九年七月
十三日之原证十二),故被上诉人请求此赔偿十三万九千六百五十元金额为有理
由,应予准许。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判决 94年度重上字第251号
......。又贩售平行输入真品之商家与独家代理商
权益在经销上具有利益冲突,贩售平行输入真品者虽不抵触
商标法,但於经销过程中,倘未标示系属平行输入产品,并
保有相关资料诸如进口之出货单及发票等资料者,即有可能
受有来自於独家代理商主张权利之法律风险,衡量双方之利
益,被上诉人行使刑事告诉权应不能认系以损害上诉人之经
营商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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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今日此门中, ★ % % @ ◢//////// ◣
人面桃花相映红。 ★ % % % @ @ |田 _ 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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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108 (01/05 15:52)
※ 编辑: yeechin 来自: 218.187.226.108 (01/05 16:06)
1F:推 suzh:意思就是我水货照卖 不打出原厂mark logo之类 单纯写厂牌品名 01/05 19:38
2F:→ suzh:这样代理商就不能动我是吗??因为我未侵犯在代理地的商标权吗 01/05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