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準時上下班 按時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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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台灣打麻將是否為賭博?
時間Fri Jan 5 14:07:01 2007
※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問題在,賭博罪認定是
: 地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構成要件:「賭博財物」
: 組頭在家裏接收人家傳真簽注的行為,是不是賭博罪?...(1)
: 組頭在家裏跟朋友打家庭麻將的行為,是不是賭博罪?...(2)
: 大家也看出麻煩在那裏了,
: 因為地點都是在家裏,如果(2)不構成犯罪,那麼(1)當然也不算。
: 家是不是公共場所呢?當然不是。
: 那各位網友覺得呢?
文長恕刪 來談談賭博罪的問題...
1.地點在家 這只是個事實陳述,不具有規範意義
重點還是要擺在"是否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刑266)
縱使是在家裡面也一樣,如果不特定人士可以進出
那就符合本條之罪了
2.刑法268條並不要求地點要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所以該條重點就是在有沒有圖利提供場所或聚眾賭博了
我想你講的六合彩案件,主要還是用這一條辦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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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1F:→ JackeyChen:僅供參考 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感恩 01/05 14:22
2F:推 ivysky:所以家裡開店就變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符合刑266了? 01/05 14:58
3F:推 JackeyChen:在店裡面賭博就算吧 (好像在玩文字遊戲 囧) 01/05 16:31
4F:推 hotwingking:若是這麼簡單就能劃分 也不會成為實務界與學術界爭議 01/05 18:29
5F:→ hotwingking:家裏開店就變成公眾得出入場所 但廚房呢?起居室呢? 01/05 18:29
6F:推 hotwingking:總是有分營業空間與私人空間吧 01/05 18:32
7F:→ hotwingking:擺放傳真機供簽注 就構成營業場所了?公眾得出入? 01/05 18:33
8F:推 hotwingking:組頭跟朋友打家庭麻將 是特定人這毫無疑慮 01/05 18:37
9F:→ hotwingking:但顯然在當次事件中 被實務界一網打盡了 01/05 18:38
10F:推 JackeyChen:=.=本來這就是事實認定問題 01/05 19:58
11F:→ JackeyChen:我們在這邊講再多其實意義不大 =.= 01/05 19:58
畢竟"事實"究竟如何?一個小小細節不一樣,適用法律就會不同
誰知道你講的那個組頭打麻將事件,法官是不是認定該位組頭
有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用刑法268去辦)
<囧> 刑268的要件 並不要求必須在「公然」的環境 <囧>
※ 編輯: JackeyChen 來自: 219.81.145.24 (01/05 20:10)
12F:推 newrulin:組頭應是 268 意圖營利而聚眾賭博者吧~ 01/06 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