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准时上下班 按时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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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台湾打麻将是否为赌博?
时间Fri Jan 5 14:07:01 2007
※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铭言:
: 问题在,赌博罪认定是
: 地点:「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 构成要件:「赌博财物」
: 组头在家里接收人家传真签注的行为,是不是赌博罪?...(1)
: 组头在家里跟朋友打家庭麻将的行为,是不是赌博罪?...(2)
: 大家也看出麻烦在那里了,
: 因为地点都是在家里,如果(2)不构成犯罪,那麽(1)当然也不算。
: 家是不是公共场所呢?当然不是。
: 那各位网友觉得呢?
文长恕删 来谈谈赌博罪的问题...
1.地点在家 这只是个事实陈述,不具有规范意义
重点还是要摆在"是否属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刑266)
纵使是在家里面也一样,如果不特定人士可以进出
那就符合本条之罪了
2.刑法268条并不要求地点要是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所以该条重点就是在有没有图利提供场所或聚众赌博了
我想你讲的六合彩案件,主要还是用这一条办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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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1F:→ JackeyChen:仅供参考 若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感恩 01/05 14:22
2F:推 ivysky:所以家里开店就变成公众得出入之场所,符合刑266了? 01/05 14:58
3F:推 JackeyChen:在店里面赌博就算吧 (好像在玩文字游戏 囧) 01/05 16:31
4F:推 hotwingking:若是这麽简单就能划分 也不会成为实务界与学术界争议 01/05 18:29
5F:→ hotwingking:家里开店就变成公众得出入场所 但厨房呢?起居室呢? 01/05 18:29
6F:推 hotwingking:总是有分营业空间与私人空间吧 01/05 18:32
7F:→ hotwingking:摆放传真机供签注 就构成营业场所了?公众得出入? 01/05 18:33
8F:推 hotwingking:组头跟朋友打家庭麻将 是特定人这毫无疑虑 01/05 18:37
9F:→ hotwingking:但显然在当次事件中 被实务界一网打尽了 01/05 18:38
10F:推 JackeyChen:=.=本来这就是事实认定问题 01/05 19:58
11F:→ JackeyChen:我们在这边讲再多其实意义不大 =.= 01/05 19:58
毕竟"事实"究竟如何?一个小小细节不一样,适用法律就会不同
谁知道你讲的那个组头打麻将事件,法官是不是认定该位组头
有意图营利而聚众赌博?(用刑法268去办)
<囧> 刑268的要件 并不要求必须在「公然」的环境 <囧>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45.24 (01/05 20:10)
12F:推 newrulin:组头应是 268 意图营利而聚众赌博者吧~ 01/06 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