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未和美語班簽訂契約 是否可拿回薪資?
時間Sun Dec 31 14:36:58 2006
※ 引述《SingLun (time to stay)》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
: 我女朋友在安親班兼職打工 教兒童美語
: 因為一些個人因素 而不能繼續任教
: 在決定離開之前已經在十日之前告知那邊的老闆
: 但是老闆硬是要以未達到口頭約定的期間為由
: 拒絕他離職 (他們沒有簽訂契約)
: 試問 這樣的情況 他還能領回當月份的薪水嗎?
預告期間是否合法,並非是看契約規定,只要你預告合乎勞動基準法規定就好了,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及十六條規定載明,員工要離職也要依照十六條預告雇主,
所以你只要按勞動基準法預告雇主就好,並非要達到契約所約定的預告期間,
因為在勞委會函釋說明勞動契約約定之預告期間高於勞動基準法規範者無效,
但是若是你並未依照勞動基準法提前告知的話,那若是因為你未充分預告離職致使,
雇主實質上有損失的部份,雇主仍有權利用民法216跟你請求損害賠償,
只是該求償要以實質損失為限,且無論如何不能扣發薪水,因為勞動基準法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是賠償費用,若雇主要勞工賠償則由雙方協商議定金額,
如經協商不成立,則可請雇主依循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但絕不能扣發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又 老闆的態度很強硬 甚至在他要求拿回薪資時
: 以吼罵的方式 要求他離開安親班(不給錢就算了 還惱羞成怒..)
: 害他情緒一直很不穩定 請問法律上可以有什麼作為嗎??
: 感謝大家!!
這個部份如果自己協商沒有結果,
1.你直接去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申請招開協調會,到時候開會有主管機關在,
雇主比較不敢太過份,如果協調不成立,可以請主管機關移送勞檢檢查,
將來查證屬實會對雇主開罰.
2.安親班是開門做生意的,你可以趁安親班小孩接送時間去吵架,安親班老闆會有顧忌,
當然也不敢對你太過分,多吵幾次應該就ㄧ定會給錢.
(PS:以上方法如果是勞工只有工作幾天就不預告跑走,我是不建議使用,
我認為勞資雙方要互相體諒,自己有問題在先,不應該要強迫對方履行義務,
雖然在法律上明白賦予權利,但是說真的我會覺得這很丟臉.)
以上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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