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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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未和美语班签订契约 是否可拿回薪资?
时间Sun Dec 31 14:36:58 2006
※ 引述《SingLun (time to stay)》之铭言:
: 想请问各位
: 我女朋友在安亲班兼职打工 教儿童美语
: 因为一些个人因素 而不能继续任教
: 在决定离开之前已经在十日之前告知那边的老板
: 但是老板硬是要以未达到口头约定的期间为由
: 拒绝他离职 (他们没有签订契约)
: 试问 这样的情况 他还能领回当月份的薪水吗?
预告期间是否合法,并非是看契约规定,只要你预告合乎劳动基准法规定就好了,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及十六条规定载明,员工要离职也要依照十六条预告雇主,
所以你只要按劳动基准法预告雇主就好,并非要达到契约所约定的预告期间,
因为在劳委会函释说明劳动契约约定之预告期间高於劳动基准法规范者无效,
但是若是你并未依照劳动基准法提前告知的话,那若是因为你未充分预告离职致使,
雇主实质上有损失的部份,雇主仍有权利用民法216跟你请求损害赔偿,
只是该求偿要以实质损失为限,且无论如何不能扣发薪水,因为劳动基准法26条规定,
雇主不得预扣工资作为违约金或是赔偿费用,若雇主要劳工赔偿则由双方协商议定金额,
如经协商不成立,则可请雇主依循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但绝不能扣发工资.
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规定: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
各款之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 又 老板的态度很强硬 甚至在他要求拿回薪资时
: 以吼骂的方式 要求他离开安亲班(不给钱就算了 还恼羞成怒..)
: 害他情绪一直很不稳定 请问法律上可以有什麽作为吗??
: 感谢大家!!
这个部份如果自己协商没有结果,
1.你直接去当地县市政府劳工局提起申诉,申请招开协调会,到时候开会有主管机关在,
雇主比较不敢太过份,如果协调不成立,可以请主管机关移送劳检检查,
将来查证属实会对雇主开罚.
2.安亲班是开门做生意的,你可以趁安亲班小孩接送时间去吵架,安亲班老板会有顾忌,
当然也不敢对你太过分,多吵几次应该就ㄧ定会给钱.
(PS:以上方法如果是劳工只有工作几天就不预告跑走,我是不建议使用,
我认为劳资双方要互相体谅,自己有问题在先,不应该要强迫对方履行义务,
虽然在法律上明白赋予权利,但是说真的我会觉得这很丢脸.)
以上有错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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