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kehunting (str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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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收到刑事傳票 兒少性交易 疑帳號被盜用
時間Wed Dec 27 06:14:13 2006
※ 引述《arieshide (hide party...... OTZ)》之銘言:
: 我妹去法院了,
: 檢察官直接拿著留言問我妹知道不道這個留言,
: 我妹說不知道,
: 然後檢察官又問你有沒有人證物證證明不是你做的?
: 我妹說那時間她在睡覺,
: 檢察官說除了家人之外有沒有人可以證明?
: 我妹就只能說.....沒有.............
: 然後我妹就被判罰八千元,
: 然後判緩起訴一年,
: 一年之內不能再犯.........
: 問題是這根本就不是我妹做的......
: 我想請問,
: 這之中我妹沒有律師,
: 檢察官也沒有告訴我妹留言的地點是哪裡只說是間網咖,
: 就直接進行訊問,
: 這樣子流程是正確的嗎?
不能說錯誤,
他沒有義務告訴被告偵查進度,
至於律師,除非你們有請,否則國家在本案中沒有義務給你律師,
: 我收到傳票時到警局去問時,
: 警察說在收到傳票之前會先由警察通知家人或本人到案說明,
: 而我家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這樣的通知,
不一定,
他說的是常態,
通常會先由警察通知詢問後交給檢察官,
但是直接傳喚是合法的。
刑訴七十一條:
(書面傳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七十一條之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 這樣子會不會變成我妹就背個案底在身上??
不會。
一般所謂的案底前科是指經過法院判刑有罪,而沒有例外的情形;
另外可能要提到的是,
之前的所謂「良民證」是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裡面,
所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在特定場合(通常是移民等)才有作用,
緩起訴這邊雖然在該條例沒有詳細規定,
但一般實務上是不會註明的,
簡單說還是「良民」。
: 再來如果是其他縣市的網咖,那我應該只要證明我妹沒去過那地方就可以了吧?
: 檢察官從頭到尾只和我妹說是網咖,
: 沒提是哪裡的網咖,
: 而我妹也沒想到要問,
: 如果我能證明我妹沒去過檢察官說發出留言的那間網咖,
: 就可以證明不是我妹留的言對吧?
: 拜託麻煩各位,
: 請告訴我被判緩起訴還有重新判決的可能嗎?
這不是判決,
只是檢察官的處分,
如果只是這麼薄弱的證據,
那麼我認為檢察官是急著要把案件脫手比較有可能,
當然,
如果你有辦法證明那是很好,但是我很懷疑可行性,
判決的救濟管道是上訴,
這裡不是判決,
是緩起訴處分,這邊沒有救濟管道,
二五六條三項的職權再議看看就好,
不要太當真,
不過我同樣也很懷疑你說的事實,
一方面,如果緩起訴要附帶處分罰款的話,
是必須經過被告同意的(參考二五三條之二),
說白點就等於承認了,
當然也有可能是緩刑你誤認為緩起訴,
那麼救濟就是另外的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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