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kehunting (str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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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收到刑事传票 儿少性交易 疑帐号被盗用
时间Wed Dec 27 06:14:13 2006
※ 引述《arieshide (hide party...... OTZ)》之铭言:
: 我妹去法院了,
: 检察官直接拿着留言问我妹知道不道这个留言,
: 我妹说不知道,
: 然後检察官又问你有没有人证物证证明不是你做的?
: 我妹说那时间她在睡觉,
: 检察官说除了家人之外有没有人可以证明?
: 我妹就只能说.....没有.............
: 然後我妹就被判罚八千元,
: 然後判缓起诉一年,
: 一年之内不能再犯.........
: 问题是这根本就不是我妹做的......
: 我想请问,
: 这之中我妹没有律师,
: 检察官也没有告诉我妹留言的地点是哪里只说是间网咖,
: 就直接进行讯问,
: 这样子流程是正确的吗?
不能说错误,
他没有义务告诉被告侦查进度,
至於律师,除非你们有请,否则国家在本案中没有义务给你律师,
: 我收到传票时到警局去问时,
: 警察说在收到传票之前会先由警察通知家人或本人到案说明,
: 而我家从头到尾都没有收到这样的通知,
不一定,
他说的是常态,
通常会先由警察通知询问後交给检察官,
但是直接传唤是合法的。
刑诉七十一条:
(书面传唤)
传唤被告,应用传票。
传票,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 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住所或居所。
二 案由。
三 应到之日、时、处所。
四 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时,应记载其足资辨别之特徵。被告
之年龄、籍贯、住所、或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传票,於侦查中由检察官签名,审判中由审判长或受命推事签名。
七十一条之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前项通知书,由司法警察机关主管长官签名,其应记载事项,准用前条第
二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
: 这样子会不会变成我妹就背个案底在身上??
不会。
一般所谓的案底前科是指经过法院判刑有罪,而没有例外的情形;
另外可能要提到的是,
之前的所谓「良民证」是指「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里面,
所核发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在特定场合(通常是移民等)才有作用,
缓起诉这边虽然在该条例没有详细规定,
但一般实务上是不会注明的,
简单说还是「良民」。
: 再来如果是其他县市的网咖,那我应该只要证明我妹没去过那地方就可以了吧?
: 检察官从头到尾只和我妹说是网咖,
: 没提是哪里的网咖,
: 而我妹也没想到要问,
: 如果我能证明我妹没去过检察官说发出留言的那间网咖,
: 就可以证明不是我妹留的言对吧?
: 拜托麻烦各位,
: 请告诉我被判缓起诉还有重新判决的可能吗?
这不是判决,
只是检察官的处分,
如果只是这麽薄弱的证据,
那麽我认为检察官是急着要把案件脱手比较有可能,
当然,
如果你有办法证明那是很好,但是我很怀疑可行性,
判决的救济管道是上诉,
这里不是判决,
是缓起诉处分,这边没有救济管道,
二五六条三项的职权再议看看就好,
不要太当真,
不过我同样也很怀疑你说的事实,
一方面,如果缓起诉要附带处分罚款的话,
是必须经过被告同意的(参考二五三条之二),
说白点就等於承认了,
当然也有可能是缓刑你误认为缓起诉,
那麽救济就是另外的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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