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nHam (槍.火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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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頂樓加蓋
時間Sat Dec 23 23:27:14 2006
1F:推 hiturtle:沒有什麼列管不拆除.而是暫緩拆除.有人即報一樣照拆 12/23 22:52
既然都已經列管了
哪還會有什麼「有人即報一樣照拆」的問題?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三條:
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已存在之違建。
[以下省略]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二十四條:
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期分類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由本
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
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
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
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
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
、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汽)站、違規地下爆竹工廠、違
規砂石場、學生宿舍等使用。
3.前目以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公共安全檢查,認定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
逃生避難通道或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屋頂避難平
台規定。
4.有傾頹、朽壞或有結構安全之虞,經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5.經本府消防局認定妨礙消防安全。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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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90.246
2F:推 hiturtle:基本上.你可查查.今年新聞有幾件84年前的違建被拆的新聞 12/24 11:07
3F:推 GunHam:樓上 你直接看我貼的違章處理要點就可以了 12/24 23:16
4F:推 hiturtle:(  ̄ c ̄)y▂ξ樓上的.你的要點想說明什麼?違建合法化嗎? 12/25 22:34
5F:→ hiturtle:只要樓下的共同住戶舉報.不違反安全原則下.一樣有被拆的 12/25 22:35
6F:→ hiturtle:可能.應該說已經有不少人因此被拆了吧 12/25 22:36
7F:推 ivysky:84年前舊違建,"但未"拍照列管,又無法舉證,會被當成新違建. 12/28 02:27
8F:推 ivysky:不是違建物之所有人自己認定算"既有違建"就算數. 12/28 02:28
9F:推 ivysky:其實我也不知當時未拍照列管的,是否可舉證補救? ^^"" 12/28 02:32
10F:推 Beijingman:不懂裝懂 05/28 23:06
11F:→ GunHam:樓上被吐槽就回來找三個月前的文章 真有肚量 05/29 00:19
12F:→ GunHam:喔 不是三個月 是五個月 真不簡單 05/29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