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nHam (枪.火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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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顶楼加盖
时间Sat Dec 23 23:27:14 2006
1F:推 hiturtle:没有什麽列管不拆除.而是暂缓拆除.有人即报一样照拆 12/23 22:52
既然都已经列管了
哪还会有什麽「有人即报一样照拆」的问题?
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第三条:
本要点之用语定义如下:
(一)新违建:指民国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产生之违建。
(二)既存违建:指民国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已存在之违建。
[以下省略]
台北市违章建筑处理要点第二十四条:
既存违建拍照列管,列入分期分类计画处理。但大型违建、列入本府专案处理或有危害公
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碍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市容观瞻或都市更新之违建,由本
局订定计画优先执行查报拆除。
前项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碍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市容观瞻或都市更新之
认定原则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阻碍或占用建筑物之防火间隔(巷)。
2.供不特定对象使用,具高危险性及出入人员众多之场所,如视听歌唱、理
容院、三温暖、舞厅、舞场、酒家、酒吧、特种咖啡茶室、资讯休闲业、
饮酒店、电影院、歌厅、夜总会、补习班、百货公司、营业性厨房、旅馆
、保龄球馆、学前教育设施、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游艺场、面积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厅、违规地下加油(汽)站、违规地下爆竹工厂、违
规砂石场、学生宿舍等使用。
3.前目以外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经公共安全检查,认定有阻碍或占用建筑物
逃生避难通道或违反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九十九条屋顶避难平
台规定。
4.有倾颓、朽坏或有结构安全之虞,经监定有危害公共安全。
5.经本府消防局认定妨碍消防安全。
[以下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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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90.246
2F:推 hiturtle:基本上.你可查查.今年新闻有几件84年前的违建被拆的新闻 12/24 11:07
3F:推 GunHam:楼上 你直接看我贴的违章处理要点就可以了 12/24 23:16
4F:推 hiturtle:(  ̄ c ̄)y▂ξ楼上的.你的要点想说明什麽?违建合法化吗? 12/25 22:34
5F:→ hiturtle:只要楼下的共同住户举报.不违反安全原则下.一样有被拆的 12/25 22:35
6F:→ hiturtle:可能.应该说已经有不少人因此被拆了吧 12/25 22:36
7F:推 ivysky:84年前旧违建,"但未"拍照列管,又无法举证,会被当成新违建. 12/28 02:27
8F:推 ivysky:不是违建物之所有人自己认定算"既有违建"就算数. 12/28 02:28
9F:推 ivysky:其实我也不知当时未拍照列管的,是否可举证补救? ^^"" 12/28 02:32
10F:推 Beijingman:不懂装懂 05/28 23:06
11F:→ GunHam:楼上被吐槽就回来找三个月前的文章 真有肚量 05/29 00:19
12F:→ GunHam:喔 不是三个月 是五个月 真不简单 05/29 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