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bilefox (行動狐狸)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友人妻子離家數月 最近開始變賣名下財產
時間Thu Dec 21 00:23:30 2006
※ 引述《Knuckleball (蝴蝶飛呀)》之銘言:
: 各位好:
: 友人的妻子於五個月前離家(原因不明,絕非家暴因素)
: 期間其妻對家裡的兩個小孩不聞不問,電話不接(目前由友人父母撫養)
: 友人結婚後將名下土地、汽車等財產均過戶給其妻
: 最近發現其妻開始變賣動產、不動產(車子已被牽走)
: 並以友人名義申辦正附卡,兩張均遭其妻利用而欠下200萬卡債
: 友人目前身心俱疲,且財產幾被掏空
: 目前準備對其妻發出存證信函,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 不知道版眾們可否建議其他應該準備的動作?我們實在不知如何幫他
: 謝謝大家。
應該是民法第1020-1條第二項,有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為之聲請撤銷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
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
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看看能不能撤銷她惡意的買賣契約
不過縱使契約得撤銷, 也只是回復原狀, 還是她的名下, 只是比不見了好.
而根據民法第1020-2條 前述之聲請撤銷
從友人知道這件事開始的半年內 或是其妻之變賣行為的一年內
若不聲請 就過了除斥期間 沒救了
雖然這個東西本來就是他送她的 說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點心酸
不過這個方法可以試試看吧~ 不然誰叫房屋已經過戶了咧~
以上是我的淺見啦 也不清楚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離家已經五個月了 什麼沒路用的存證信函也別寄了 趕快去法院辦正事要緊.
就算還想有夫妻之名 要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也不用寄什麼存證信函啦~
另外, 以友人名義申辦正附卡
這就是偽造私文書了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如果願意心狠下去 順便告妻子詐欺罪吧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銀行行員如果明知道不是本人來辦卡 為了業績裝傻照發卡
可以順便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這位友人不但不應該還錢 還應該要和銀行協商大家不要撕破臉的方法
不過啊....
法律歸法律 人都是情感的動物
方法人人能想 面對曾經有感情的對方
當事人能不能硬起來為自己戰鬥 又是另一回事.
※ 編輯: mobilefox 來自: 210.209.162.76 (12/21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