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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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薪水與獎金名目 契約明訂被解僱無資遣費
時間Wed Dec 20 23:06:04 2006
※ 引述《yiklun (想看電影)》之銘言:
: 1.我想請問一下 當初我在進入這間公司時
: 公司跟我講我的薪水是25000扣勞健保
: 而之後我拿到薪水 薪資表有兩張
: 一張是薪水22000 扣勞健保
: 一張是每個月以各種不同名目出現的獎金3000元
: 且附帶一點 我的合約上並沒有寫薪水是多少 也就是說 這完全是雇主口頭上告知
: (之前就發生公司員工不得老闆意 而沒領到那獎金3000 也就是變相扣薪)
: 我想請問 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基本上獎金認定算不算是工資的一部份? 要看獎金的性質而言,
最基本應該要是看1.是否為經常性(每月都有)? 2.是否為你因工作所致之報酬而定?
如果符合前述兩者之要件,基本上就應該要認定為工資.
就你所說的每個月都有給不同名目的獎金,建議你最好收集薪資條,
如果未來被扣薪,拿著薪資條去說明說每個月都有不同名目的獎金,
應屬於你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而非屬於恩惠性給予,
只是雇主使用恩惠性給予的外衣來包裝的,所以主張應屬於工資.
當然如果被扣錢,你可以提供過去數個月的薪資條去佐證實得之薪水,
讓勞動檢查員去認定,如果認定為工資,公司自然就會受罰,但是要做個案認定,
並非每種情況都是要算為工資.
: 2.公司的合約上有一條寫著當雇主要求員工離職時 員工不得要求有資遣費
: (大意上是這樣 但詳細條文有點記不得)但勞基法不是規定資遣費是一定要付的嗎
: 還是簽了這樣的合約就可以不付 想請各位大大解答一下 謝謝
這個規定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係屬無效,所以不用緊張,
到時候被公司資遣可以繼續跟公司要,並說明這個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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