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ssaC (月亮搖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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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認祖歸宗!
時間Mon Dec 18 22:20:17 2006
首先,這個案例是沒辦法使用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第2項來處理的
該項所謂「確定其父之訴」
是專門用來處理母親離婚後很快再婚,然後生下小孩
而導致兩段婚姻都在民法1062條規定的受胎期間範圍內
這時候,子女可能會被同時推定為前婚之夫與後婚之夫的婚生子女
於是有必要經由訴訟確定其生父
舉例來說
甲女於95/1/1與乙男結婚,95/3/1離婚
又於95/4/1與丙男再婚,並於同年12/1生下一子A
根據民法1062條的規定,受胎期間是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
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的這段期間
也就是95/2/2~95/6/3日是A的受胎期間
而這段期間內甲女存有兩段婚姻關係
所以必須以確定其父之訴來確定A子的父親是乙或是丙
至於在原PO問的案例中
因為該子女並不是母親再婚後生下的
根本用不到民事訴訟法第591條第2項
而是直接被推定為母親之夫(乙男)的婚生子女
所以我們要在這裡討論的就是反於真實之婚生推定的處理方式
當婚生推定的生父和真正的生父不同時
法律規定的處理途徑就是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否認子女之訴(或稱婚生否認之訴)
不過因為這一條的訴權人和起訴期間規定相當嚴格
常常導致當事人無從依此救濟的情況
例如本案例
可以提起否認之訴的是母親甲女和受婚生推定的「表見父」乙男
但是這必須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通常母親這邊已經不可能提訴了(因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生了個孩子吧)
如果乙男那邊現在才知道有這個小孩存在
那可以在知悉後的一年內起訴,不過這種情況大概也很少見啦
所以就現行規定來看,已經無法以否認子女之訴來推翻女兒和乙男的婚生推定關係了
那麼,女兒和生父丙男能否提起否認之訴
答案是都不行
生父的部分,釋字587很明確的宣示其無法提起否認之訴了
事實上世界各國的立法例也很少給予生父此一訴權(不是沒有,通常要件嚴格)
至於子女,釋字587確實承認了子女應該有婚生否認之訴權
但是....它只有個案效力
也就是只有申請該解釋的該案的當事人可以拿著這個大法官解釋再去打否認之訴
其他的就不行了
法務部已經配合這個解釋提出新的修正草案
給予子女訴權
但是依立法院的效率,不知道何時才能通過
因為嚴格的否認子女之訴的要件規定
事實上實務自己走出了一條路
那就是利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達成否認子女之訴的效果
也就是,嘗試提起確認女兒和乙男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推翻其婚生推定
不過老實說,這真的不太合婚生推定制度的法理
但是確實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例如由夫或妻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EX.彰化地院88年親字第27號判決 彰化地院87年親字第33號判決)
也有由子女提起的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3號判決)
還有非常神奇的由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然後法官無視已經存在的婚生推定
硬是判了下去
這是高雄地院90年親字第118號判決,也就是天橋男事件那個判決
這絕非法官不懂法律,而是考量到當事人的利益
所作出的突破(但真的是不合法,幸好沒人上訴)
不過這個判決確定後,戶政機關還是依照原本的婚生推定辦事
結果搞出生父帶著女兒意圖自殺的新聞
其實我對實務運作不大了解
不過似乎可以利用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來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我想最好能去找專長於這方面的律師來處理
應該還是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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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2.40
※ 編輯: AlessaC 來自: 140.123.212.40 (12/18 22:21)
1F:推 livelyarguer:感謝你詳盡的解答,謝謝! 12/18 23:47
2F:推 yeechin:釋字587的公布日期是93年12月30日。 12/19 18:44
3F:→ yeechin:補充:是589不是591,我引錯了。另文補充釋587之適用方式, 12/19 21:57
4F:→ yeechin:請不吝指教。 12/19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