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essaC (月亮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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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认祖归宗!
时间Mon Dec 18 22:20:17 2006
首先,这个案例是没办法使用民事诉讼法第591条第2项来处理的
该项所谓「确定其父之诉」
是专门用来处理母亲离婚後很快再婚,然後生下小孩
而导致两段婚姻都在民法1062条规定的受胎期间范围内
这时候,子女可能会被同时推定为前婚之夫与後婚之夫的婚生子女
於是有必要经由诉讼确定其生父
举例来说
甲女於95/1/1与乙男结婚,95/3/1离婚
又於95/4/1与丙男再婚,并於同年12/1生下一子A
根据民法1062条的规定,受胎期间是指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
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的这段期间
也就是95/2/2~95/6/3日是A的受胎期间
而这段期间内甲女存有两段婚姻关系
所以必须以确定其父之诉来确定A子的父亲是乙或是丙
至於在原PO问的案例中
因为该子女并不是母亲再婚後生下的
根本用不到民事诉讼法第591条第2项
而是直接被推定为母亲之夫(乙男)的婚生子女
所以我们要在这里讨论的就是反於真实之婚生推定的处理方式
当婚生推定的生父和真正的生父不同时
法律规定的处理途径就是民法第1063条第2项的否认子女之诉(或称婚生否认之诉)
不过因为这一条的诉权人和起诉期间规定相当严格
常常导致当事人无从依此救济的情况
例如本案例
可以提起否认之诉的是母亲甲女和受婚生推定的「表见父」乙男
但是这必须在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通常母亲这边已经不可能提诉了(因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生了个孩子吧)
如果乙男那边现在才知道有这个小孩存在
那可以在知悉後的一年内起诉,不过这种情况大概也很少见啦
所以就现行规定来看,已经无法以否认子女之诉来推翻女儿和乙男的婚生推定关系了
那麽,女儿和生父丙男能否提起否认之诉
答案是都不行
生父的部分,释字587很明确的宣示其无法提起否认之诉了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也很少给予生父此一诉权(不是没有,通常要件严格)
至於子女,释字587确实承认了子女应该有婚生否认之诉权
但是....它只有个案效力
也就是只有申请该解释的该案的当事人可以拿着这个大法官解释再去打否认之诉
其他的就不行了
法务部已经配合这个解释提出新的修正草案
给予子女诉权
但是依立法院的效率,不知道何时才能通过
因为严格的否认子女之诉的要件规定
事实上实务自己走出了一条路
那就是利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来达成否认子女之诉的效果
也就是,尝试提起确认女儿和乙男间之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来推翻其婚生推定
不过老实说,这真的不太合婚生推定制度的法理
但是确实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例如由夫或妻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EX.彰化地院88年亲字第27号判决 彰化地院87年亲字第33号判决)
也有由子女提起的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3号判决)
还有非常神奇的由生父提起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
然後法官无视已经存在的婚生推定
硬是判了下去
这是高雄地院90年亲字第118号判决,也就是天桥男事件那个判决
这绝非法官不懂法律,而是考量到当事人的利益
所作出的突破(但真的是不合法,幸好没人上诉)
不过这个判决确定後,户政机关还是依照原本的婚生推定办事
结果搞出生父带着女儿意图自杀的新闻
其实我对实务运作不大了解
不过似乎可以利用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来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我想最好能去找专长於这方面的律师来处理
应该还是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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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12.40
※ 编辑: AlessaC 来自: 140.123.212.40 (12/18 22:21)
1F:推 livelyarguer:感谢你详尽的解答,谢谢! 12/18 23:47
2F:推 yeechin:释字587的公布日期是93年12月30日。 12/19 18:44
3F:→ yeechin:补充:是589不是591,我引错了。另文补充释587之适用方式, 12/19 21:57
4F:→ yeechin:请不吝指教。 12/19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