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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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後欲改回母姓
時間Wed Dec 13 18:27:39 2006
: 1.目前法律對未婚生子女改姓有何規範嗎?
: 2.如不能改從母姓,生母目前有一男友,
: 可否請男友認養,讓孩子跟男友姓?
姓名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 被認領者。
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
,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
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
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
明文件。
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
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 3.又如男友願意且可認養,是否尚需男友家人同意?
不用,但為了日後不發生繼承方面的問題,最好和家人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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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navas:大感謝~~ 12/13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