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东方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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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後欲改回母姓
时间Wed Dec 13 18:27:39 2006
: 1.目前法律对未婚生子女改姓有何规范吗?
: 2.如不能改从母姓,生母目前有一男友,
: 可否请男友认养,让孩子跟男友姓?
姓名条例
第 6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 被认领者。
二 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 夫妻离婚,未成年子女姓与行使亲权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 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者。
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请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复其本姓;其回复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第 10 条 依前四条规定申请改姓、冠姓、回复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
,以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因收养或终止收养而须改姓者,办理
收养或终止收养登记之申请人,均得为改姓申请人。
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 9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条 依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改姓之证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申请者,为认领之证明文件。
二、依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申请者,为法院裁判书及确定证明书或终止收养
之证明文件。
三、依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者,为行使或负担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证
明文件。
四、依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申请者,为日据时期户口调查簿誊本、光复初次
设籍户籍誊本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
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证明文件。
: 3.又如男友愿意且可认养,是否尚需男友家人同意?
不用,但为了日後不发生继承方面的问题,最好和家人商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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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navas:大感谢~~ 12/13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