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echin (東方瓜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因詐欺而成為連帶保證人
時間Thu Dec 7 17:18:53 2006
1.C是否可主張相關事實符合詐欺構成要件而簽署連帶債務人之欄,不需負責?
一、銀行為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92條第2項: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你的案子中,銀行是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不管你是否主張被詐欺,都不得
對抗銀行。
二、民法第745先訴抗辯權之適用: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你有先訴抗辯權,可以主張銀行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處分。之後再就不得足額清償
之部分,再協議清償之方式。
: 2.C是否能以刑事起訴方式迫使債務人A出面,或依起訴書申請公權力調查A之遷移紀錄與出
: 入境相關紀錄?
你可以去告,但是詐欺罪的成立要件,是: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施用詐術。
3、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4、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
5、相對人受有財產上的損害。
6、各構成要件間有因果關係。
你的個案是民事,並不該當這些刑事構成要件,告了以後檢察官應該會不起訴。
正確的告訴,應是提起刑法210、216之告訴,參見4之解答。
: 3.A之兄妹實與A於原舊店從事共同經營之工作,C是否可依此向A之兄妹主張連帶責任?
如果她只是一般職員,不可能會成立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她是合夥人或是無限責任股東。
有限責任股東亦僅就自己之出資額,向公司負責。
: 4.B銀行於簽立信用借貸契約時,未調查A與甲公司是否實際上有簽立轉店契約,對於A之裝修
: 費用亦無請求A提出相關修繕計畫書.C是否可依此主張B銀行之過失減低連帶賠償之範圍
: ?
你可以主張民法217條的與有過失:損害之發生或拉鏈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
免除之。但是你的個案中,比較適當的作法是和銀行合作,取得他向銀行借款之書面
轉店契約之相關資料,用刑法210、216的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去告他。才有機會
扭轉情勢,但如果只想打官司,不和銀行談。銀行怎麼會幫你呢?
--
★ ! @ __________
去年今日此門中, ★ % % @ ◢//////// ◣
人面桃花相映紅。 ★ % % % @ @ |田 _ 田| | #
人面不知何處去, #### % % % ########|!######|___||_ |_|##|##
桃花依然笑春風。 * * || | * --O+++ by yeechin+
_ˍ▁▂▃▄▅▆▇█▇▆▅▄▃▁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7.226.175
※ 編輯: yeechin 來自: 218.187.226.175 (12/07 17:20)
1F:推 beinlovebear:非常感謝您的回答,在此謝謝您。^^ 12/08 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