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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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常業賭博罪刪除後的問題
時間Wed Nov 29 23:08:02 2006
我一個同學今年6月被以常業賭博罪判了一年半
現在二審上訴中
今年7月常業賭博罪刪除了
請問一下二審是不是「一定」不能再以常業賭博處刑了呢?
因為不敢相信有沒有這麼幸運 所以不敢太肯定
請大大指教一下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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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我自己找到答案了 波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267、339、340 條 ( 92.06.25 版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94.02.02 版 )
法律問題: (一)檢察官以常業詐欺罪起訴,行為時均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時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應如何適用法律?
(二)檢察官以常業賭博罪起訴,行為時均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時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應如何適用法律?
法律問題:(一)檢察官以常業詐欺罪起訴,行為時均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時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應如何適用法律?
(二)檢察官以常業賭博罪起訴,行為時均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時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應如何適用法律?
討論意見:(一)
問題(一):
甲說:應適用行為時法。
檢察官以常業詐欺罪起訴者,被告所犯均係連續多次之行為,因新
刑法刪除第 56 條連續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適用新法之
結果,每ㄧ次行為均各別處罰 1 次,且定執行刑之結果,若超過
有期徒刑 6 月以上,依新刑法第 41 條規定亦不得易科罰金,顯
然新法較不利於被告,是依新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認為檢察官依常業詐欺犯起訴者,應適用行為時法
,仍以舊刑法第 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一罪論處。
乙說:應適用裁判時法。
舊刑法第 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係「1 年以上,7 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而未修正之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法定刑則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二者
最低法定刑之刑度差異甚大,縱然適用新法之結果,被告每次行為
均應各別論處,但有可能依情節之輕重,最終量刑仍低於舊刑法第
340 條之最低法定刑,認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應適用裁判時法
。
丙說:視個案情節而定。
依個案情節之輕重不同,有可能依行為時法適用舊刑法第 340 條
一次論斷之結果判刑較輕,亦有可能依裁判時法每次行為各別論處
結果刑度較輕,由法官在個案中各別審查、具體認定,但應在判決
理由中詳細敘明。
初步研討結果:採丙說。
問題(二):(二)
甲說:應適用行為時法。
理由同上(一)甲說,認為依舊法以一常業賭博罪論斷,較有利於
行為人,故依新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
乙說:應適用裁判時法。
因為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之法定刑為「1,000 元以下罰金」
,而刑法第 267 條常業賭博罪之法定刑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是依行為時法、裁判時法比較適用
之結果,認為依新法各別論斷多次之結果,均為刑度較輕之罰金刑
,仍較依舊法以一常業賭博罪論斷時要處有期徒刑 2 月以上之刑
責較有利於行為人,故認為應適用裁判時法。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問題(一):同意初步研討結果,採丙說。
問題(二):同意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研討結果:問題(一):依個案審理結果而定,如法院審理結果,仍認為被告所為構
成常業詐欺罪,而其詐欺行為 1 次者,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新舊法比較結果,適用新刑法普通詐欺一罪;如其詐欺
行為 2 次以上者,經新舊法比較結果,適用舊法論以常業
詐欺一罪論。
問題(二):照審查意見通過。
提案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 第 22 號)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66、267、339、340(92.06.2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9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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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oone:常業罪比較輕吧 11/29 23:31
2F:推 VVax:改判賭博罪的話輕很多吧? 11/30 00:00
3F:推 foone:有數罪並罰的問題喔 11/30 00:09
4F:推 hotwingking:(1)如果令同學之常業賭博罪為單獨一罪 因累犯被認為常 11/30 00:28
5F:→ hotwingking:業 而非以數罪併罰而來 會以新舊刑長度來相比較 11/30 00:29
6F:推 hotwingking:相加之結果若較輕 則改採相加之結果 反之則維持一年半 11/30 00:39
7F:→ hotwingking:(2)常業犯是指反覆實施並以此為業 不見得即為數罪 11/30 00:41
8F:→ hotwingking:也就是令同學被查獲時 是以一罪被認定是常業 而改常業 11/30 00:43
9F:→ hotwingking:犯移送 二審可能改採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為限 改為普通 11/30 00:44
10F:推 hotwingking:不過 令同學是人頭還是啥來頭? 常業睹博罪喔? 11/30 00:47
11F:→ foone:應該是「貴」同學吧? 11/30 01:44
12F:推 hotwingking:「令同學」 「貴同學」 傻傻分不清楚 11/30 01:45
13F:→ foone:認定常業就不是連續,所以是數罪,累犯也跟常業犯無關! 11/30 01:45
14F:→ hotwingking:對喔 難怪我一直覺得怪怪的 一直想補充什麼 11/30 01:49
15F:→ hotwingking:可是又沒什麼好再寫的了 原來是不妥發生在那裏 ^^ 11/30 01:49
16F:推 hotwingking:認定常業 是因有反覆實施 且時間空間密切接近 11/30 01:59
17F:→ hotwingking:仍然是一罪 11/30 02:01
18F:推 hotwingking:更正常業不是連續,但也不見得即是數罪。 11/30 02:06
19F:推 hotwingking:開了一天賭場 跟一個月賭場被查獲 都是一行為 11/30 02:11
20F:→ hotwingking:如果一個月的就叫數罪 那一天也可以切割二十四小時 11/30 02:11
21F:→ hotwingking:就有二十四個普通賭博罪了 11/30 02:12
22F:推 hotwingking:所以用常業犯與連續犯 改用接續犯與包括的一罪為配套 11/30 02:23
23F:推 foone:你這情形叫繼續犯,不是常業犯,本質一罪不會是常業 11/30 09:08
24F:推 JackeyChen:我覺得實務目前應該還是不會把"接續犯"的概念擴到太大 11/30 09:13
25F:→ foone:開賭場是刑268,不是267 11/30 09:12
26F:→ foone:連續犯學說上就稱為「包括一罪」,兩者是一樣的啊? 11/30 09:15
27F:推 hotwingking:麻煩foone大大補個全集好嘛? 就原PO的情形 可能是? 11/30 09:41
28F:推 hotwingking:本質一罪還是可能為常業呀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 11/30 09:48
29F:→ hotwingking: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 11/30 09:49
30F:→ hotwingking: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因此是犯罪習慣傾向的一種樣態) 11/30 09:49
31F:推 ivysky:尊稱對方的同學,用"令同學"並無不妥. 11/30 12:46
32F:推 foone:令通常是用在對方的親戚的 11/30 17:28
※ 編輯: VVax 來自: 61.228.76.246 (11/30 17:50)
33F:推 ivysky:"令"用在對方的其他關係人,並無不妥. 11/30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