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Vax (凸NNNN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常业赌博罪删除後的问题
时间Wed Nov 29 23:08:02 2006
我一个同学今年6月被以常业赌博罪判了一年半
现在二审上诉中
今年7月常业赌博罪删除了
请问一下二审是不是「一定」不能再以常业赌博处刑了呢?
因为不敢相信有没有这麽幸运 所以不敢太肯定
请大大指教一下 谢谢喔
========================================================================
谢谢大家 我自己找到答案了 波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
发文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 第 22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5 年 05 月 04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司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7、339、340 条 ( 92.06.25 版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94.02.02 版 )
法律问题: (一)检察官以常业诈欺罪起诉,行为时均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时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应如何适用法律?
(二)检察官以常业赌博罪起诉,行为时均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时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应如何适用法律?
法律问题:(一)检察官以常业诈欺罪起诉,行为时均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时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应如何适用法律?
(二)检察官以常业赌博罪起诉,行为时均为 95 年 6 月 30 日以前,
裁判时为 95 年 7 月 1 日以後,应如何适用法律?
讨论意见:(一)
问题(一):
甲说:应适用行为时法。
检察官以常业诈欺罪起诉者,被告所犯均系连续多次之行为,因新
刑法删除第 56 条连续犯之规定,比较新旧法之结果,适用新法之
结果,每ㄧ次行为均各别处罚 1 次,且定执行刑之结果,若超过
有期徒刑 6 月以上,依新刑法第 41 条规定亦不得易科罚金,显
然新法较不利於被告,是依新刑法第 2 条第 1 项之规定,比较
新旧法之结果,认为检察官依常业诈欺犯起诉者,应适用行为时法
,仍以旧刑法第 340 条常业诈欺罪之一罪论处。
乙说:应适用裁判时法。
旧刑法第 340 条常业诈欺罪之法定刑系「1 年以上,7 年以下之
有期徒刑」,而未修正之刑法第 339 条普通诈欺罪法定刑则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1,000 元以下罚金」,二者
最低法定刑之刑度差异甚大,纵然适用新法之结果,被告每次行为
均应各别论处,但有可能依情节之轻重,最终量刑仍低於旧刑法第
340 条之最低法定刑,认新法对被告较为有利,故应适用裁判时法
。
丙说:视个案情节而定。
依个案情节之轻重不同,有可能依行为时法适用旧刑法第 340 条
一次论断之结果判刑较轻,亦有可能依裁判时法每次行为各别论处
结果刑度较轻,由法官在个案中各别审查、具体认定,但应在判决
理由中详细叙明。
初步研讨结果:采丙说。
问题(二):(二)
甲说:应适用行为时法。
理由同上(一)甲说,认为依旧法以一常业赌博罪论断,较有利於
行为人,故依新刑法第 2 条第 1 项规定,应适用行为时法。
乙说:应适用裁判时法。
因为刑法第 266 条普通赌博罪之法定刑为「1,000 元以下罚金」
,而刑法第 267 条常业赌博罪之法定刑为「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 1,000 元以下罚金」,是依行为时法、裁判时法比较适用
之结果,认为依新法各别论断多次之结果,均为刑度较轻之罚金刑
,仍较依旧法以一常业赌博罪论断时要处有期徒刑 2 月以上之刑
责较有利於行为人,故认为应适用裁判时法。
初步研讨结果:采乙说。
审查意见:问题(一):同意初步研讨结果,采丙说。
问题(二):同意初步研讨结果,采乙说。
研讨结果:问题(一):依个案审理结果而定,如法院审理结果,仍认为被告所为构
成常业诈欺罪,而其诈欺行为 1 次者,依刑法第 2 条第
1 项新旧法比较结果,适用新刑法普通诈欺一罪;如其诈欺
行为 2 次以上者,经新旧法比较结果,适用旧法论以常业
诈欺一罪论。
问题(二):照审查意见通过。
提案机关: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 第 22 号)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66、267、339、340(92.06.25)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94.02.02)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50.90
1F:推 foone:常业罪比较轻吧 11/29 23:31
2F:推 VVax:改判赌博罪的话轻很多吧? 11/30 00:00
3F:推 foone:有数罪并罚的问题喔 11/30 00:09
4F:推 hotwingking:(1)如果令同学之常业赌博罪为单独一罪 因累犯被认为常 11/30 00:28
5F:→ hotwingking:业 而非以数罪并罚而来 会以新旧刑长度来相比较 11/30 00:29
6F:推 hotwingking:相加之结果若较轻 则改采相加之结果 反之则维持一年半 11/30 00:39
7F:→ hotwingking:(2)常业犯是指反覆实施并以此为业 不见得即为数罪 11/30 00:41
8F:→ hotwingking:也就是令同学被查获时 是以一罪被认定是常业 而改常业 11/30 00:43
9F:→ hotwingking:犯移送 二审可能改采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为限 改为普通 11/30 00:44
10F:推 hotwingking:不过 令同学是人头还是啥来头? 常业睹博罪喔? 11/30 00:47
11F:→ foone:应该是「贵」同学吧? 11/30 01:44
12F:推 hotwingking:「令同学」 「贵同学」 傻傻分不清楚 11/30 01:45
13F:→ foone:认定常业就不是连续,所以是数罪,累犯也跟常业犯无关! 11/30 01:45
14F:→ hotwingking:对喔 难怪我一直觉得怪怪的 一直想补充什麽 11/30 01:49
15F:→ hotwingking:可是又没什麽好再写的了 原来是不妥发生在那里 ^^ 11/30 01:49
16F:推 hotwingking:认定常业 是因有反覆实施 且时间空间密切接近 11/30 01:59
17F:→ hotwingking:仍然是一罪 11/30 02:01
18F:推 hotwingking:更正常业不是连续,但也不见得即是数罪。 11/30 02:06
19F:推 hotwingking:开了一天赌场 跟一个月赌场被查获 都是一行为 11/30 02:11
20F:→ hotwingking:如果一个月的就叫数罪 那一天也可以切割二十四小时 11/30 02:11
21F:→ hotwingking:就有二十四个普通赌博罪了 11/30 02:12
22F:推 hotwingking:所以用常业犯与连续犯 改用接续犯与包括的一罪为配套 11/30 02:23
23F:推 foone:你这情形叫继续犯,不是常业犯,本质一罪不会是常业 11/30 09:08
24F:推 JackeyChen:我觉得实务目前应该还是不会把"接续犯"的概念扩到太大 11/30 09:13
25F:→ foone:开赌场是刑268,不是267 11/30 09:12
26F:→ foone:连续犯学说上就称为「包括一罪」,两者是一样的啊? 11/30 09:15
27F:推 hotwingking:麻烦foone大大补个全集好嘛? 就原PO的情形 可能是? 11/30 09:41
28F:推 hotwingking:本质一罪还是可能为常业呀 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号 11/30 09:48
29F:→ hotwingking:刑法上所谓常业犯,指反覆以同种类行为为目的之社会活 11/30 09:49
30F:→ hotwingking:动之职业性犯罪而言 (因此是犯罪习惯倾向的一种样态) 11/30 09:49
31F:推 ivysky:尊称对方的同学,用"令同学"并无不妥. 11/30 12:46
32F:推 foone:令通常是用在对方的亲戚的 11/30 17:28
※ 编辑: VVax 来自: 61.228.76.246 (11/30 17:50)
33F:推 ivysky:"令"用在对方的其他关系人,并无不妥. 11/30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