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作者titita (許我一隻貓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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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車禍問題
時間Tue Nov 28 00:10:52 2006
※ 引述《baybay05 (brokenheart)》之銘言:
: 今年六月時 我男友跟我開車去淡水的路上
: 一輛逆向的機車 載著阿公阿媽跟他們的小孫子
: 從路旁衝出來逆向撞上我們
: 由於我們是開在內車道所以有一定的速度
: 阿公跟阿媽都有開放性骨折
: 我們沒有酒駕沒有講手機 那天天氣也很好
: 之後我們都有去醫院跟對方家裡探望
: 其中他們都沒跟我們聯絡都是我們主動去探望他們
: 可能是因為追訴期是半年吧
: 今天警察打電話來說對方家屬要告我男友
: 想請問一下說
: 他們可以不經過和解就告上法院嗎??
: 畢竟是他們違規在先阿
過失傷害罪:
§284I前:因過失傷害過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四) 過失傷害罪:
§284I後: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 業務過失傷害罪:
§284 II 前: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一仟元以下罰金。
(六) 業務過失傷害罪:
§284 I I後: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二仟元以下罰金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
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罰之酌量)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如果真的控告 1.想辦法舉證無過失
2.建議保留你們有去醫院的證據 及表達你們願意跟對方和解的態度
(但不要讓對方漫天開價 至少你們有嘗試和解過 有過失 法官也會判的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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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不了癡情夜別忘記傷心痛
我的一生一世只有妳會懂
我愛上妳給的痛 只要活在妳的懷中
但求今生化做伴妳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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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06.178
※ 編輯: titita 來自: 203.70.106.178 (11/28 00:18)
※ 編輯: titita 來自: 203.70.106.178 (11/28 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