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試用或培訓所以薪水可以低於基本薪資?
時間Fri Nov 24 23:43:43 2006
※ 引述《monewinder (蘋果)》之銘言:
: 不好意思沒說出職務名稱讓你誤會了
: 他那間公司不是美髮業的
: 是教小朋友美術的
: 類似像小朋友才藝班的
: 我女友是在104人力銀行應徵的
: 他本來是應徵美術行政
美術行政的工作,毫無疑問就是內勤工作,屬於勞動基準法保障範圍之內,
但是你女朋友最後沒做美術行政工作,所以就不繼續討論.
: 不過面試的時候
: 那個老闆說他的科系可以培訓成美術老師
: 所以改成應徵專職美術老師
: 然後那個老闆是說要先培訓
: 薪水他有說一萬多但是沒詳細說多少
: 而這一萬多是說因為畢業科系為美術系才有補助
: 如果非本科系還要自付5000元
: 可是明明是應徵專職美術老師
: 卻還要加上個培訓
: 那這樣薪水低於基本工資就是合理了嗎??
: PS.那個老闆還有說前3個月為培訓,每個月都會評估妳的去留
: 不知道這裡可不可以PO出他應徵網頁的網址,如果可以我在PO出來
: 感謝幫忙解答~~
那經過妳同意並說好日後薪水,我想這比較不具有爭議性,但是就是沒有說明薪水,
可是我想你女朋友會同意ㄧ萬多薪水,應該就是對於美術老師的待遇較佳而同意,
所以如果培訓期間或是試用期間真的就是在培訓上課,那薪水就不要太在意,
首先要看培訓的性質,如果是真的就是每天在上課,有專任老師作訓練課程,
要將你女朋友訓練成一位美術老師,所以主要都是在上課為主的培訓.
那就不要計較太多,去詢問點前輩有關於未來待遇的情況,再決定要不要繼續工作.
但如果只是假藉培訓名義,然後一樣做內勤工作或直接當美術老師,
那就不想了,該公司就直接觸犯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的規範,應還要納入勞基法保障,
且加班費的部分一定要給,用出勤打卡紀錄影本及薪資單留存起來之後,
去跟老闆談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和最低工資標準,希望老闆給足薪水,要不然會去申訴,
還有補習班老師是否跟雇主為勞動關係,這點要視情況而定:
1.雇主對補習班老師是否有從屬性?
EX:規範幾點上下班 如何教學模式 完全聽從雇主的指揮
2.計薪方式是否為固定薪水? 還是會依照業績還是上課人數不同而變動的獎金制?
因為通常授課雇主會放任老師教學自由,而上班時間又常常可能不固定,
所以老師也有可能是委任關係,而非屬勞動,這點認知原PO要先了解,
還有老師這個工作簽訂契約的時候要特別注意,自己跟雇主的關係為何?
有沒有投保勞保跟勞退基金最好都要事先問清礎.
拉回來原PO的情況,對象是小朋友,可能專業委任的程度並不是非常大,
而也好似固定時間上下班,而非專業性的老師受雇主從屬性比較高,
所以原PO這樣近似於安親班老師的工作性質,我認為還是屬於勞動關係居多,
但是還是要以事實實際情況為準,如果是領固定薪水制,那就幾乎算是勞動關係.
所以原PO主張最低工資保障並沒有錯,視可以這樣據以力爭沒問題,
只是要看有沒有"培訓"之事實為主?還有是否要繼續長久呆在這間公司工作為考量?
如果上述問題是否定的,那可以去勞工局先申訴?
沒有得到雇主滿意的回應,就拿著出勤紀錄卡資料 跟 薪資單去勞動檢查所申訴,
用雇主有可能會被罰錢作為談判籌碼,跟雇主要回你應得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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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newinder:感謝幫忙解答^^ 11/26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