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小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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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试用或培训所以薪水可以低於基本薪资?
时间Fri Nov 24 23:43:43 2006
※ 引述《monewinder (苹果)》之铭言:
: 不好意思没说出职务名称让你误会了
: 他那间公司不是美发业的
: 是教小朋友美术的
: 类似像小朋友才艺班的
: 我女友是在104人力银行应徵的
: 他本来是应徵美术行政
美术行政的工作,毫无疑问就是内勤工作,属於劳动基准法保障范围之内,
但是你女朋友最後没做美术行政工作,所以就不继续讨论.
: 不过面试的时候
: 那个老板说他的科系可以培训成美术老师
: 所以改成应徵专职美术老师
: 然後那个老板是说要先培训
: 薪水他有说一万多但是没详细说多少
: 而这一万多是说因为毕业科系为美术系才有补助
: 如果非本科系还要自付5000元
: 可是明明是应徵专职美术老师
: 却还要加上个培训
: 那这样薪水低於基本工资就是合理了吗??
: PS.那个老板还有说前3个月为培训,每个月都会评估你的去留
: 不知道这里可不可以PO出他应徵网页的网址,如果可以我在PO出来
: 感谢帮忙解答~~
那经过你同意并说好日後薪水,我想这比较不具有争议性,但是就是没有说明薪水,
可是我想你女朋友会同意ㄧ万多薪水,应该就是对於美术老师的待遇较佳而同意,
所以如果培训期间或是试用期间真的就是在培训上课,那薪水就不要太在意,
首先要看培训的性质,如果是真的就是每天在上课,有专任老师作训练课程,
要将你女朋友训练成一位美术老师,所以主要都是在上课为主的培训.
那就不要计较太多,去询问点前辈有关於未来待遇的情况,再决定要不要继续工作.
但如果只是假藉培训名义,然後一样做内勤工作或直接当美术老师,
那就不想了,该公司就直接触犯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的规范,应还要纳入劳基法保障,
且加班费的部分一定要给,用出勤打卡纪录影本及薪资单留存起来之後,
去跟老板谈劳动基准法的规范和最低工资标准,希望老板给足薪水,要不然会去申诉,
还有补习班老师是否跟雇主为劳动关系,这点要视情况而定:
1.雇主对补习班老师是否有从属性?
EX:规范几点上下班 如何教学模式 完全听从雇主的指挥
2.计薪方式是否为固定薪水? 还是会依照业绩还是上课人数不同而变动的奖金制?
因为通常授课雇主会放任老师教学自由,而上班时间又常常可能不固定,
所以老师也有可能是委任关系,而非属劳动,这点认知原PO要先了解,
还有老师这个工作签订契约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自己跟雇主的关系为何?
有没有投保劳保跟劳退基金最好都要事先问清础.
拉回来原PO的情况,对象是小朋友,可能专业委任的程度并不是非常大,
而也好似固定时间上下班,而非专业性的老师受雇主从属性比较高,
所以原PO这样近似於安亲班老师的工作性质,我认为还是属於劳动关系居多,
但是还是要以事实实际情况为准,如果是领固定薪水制,那就几乎算是劳动关系.
所以原PO主张最低工资保障并没有错,视可以这样据以力争没问题,
只是要看有没有"培训"之事实为主?还有是否要继续长久呆在这间公司工作为考量?
如果上述问题是否定的,那可以去劳工局先申诉?
没有得到雇主满意的回应,就拿着出勤纪录卡资料 跟 薪资单去劳动检查所申诉,
用雇主有可能会被罚钱作为谈判筹码,跟雇主要回你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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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onewinder:感谢帮忙解答^^ 11/26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