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itita (許我一隻貓八...)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和解賠償金的問題
時間Wed Nov 22 08:21:48 2006
※ 引述《gizi (嘿嘿)》之銘言:
: 三年前與我姊與一個大學生發生車禍
: 後來和解了
: 對方要賠償我家40萬
: 但是因為是學生
: 就想說等他畢業賺錢後再慢慢還
: 但是最近突然有人告訴我說
: 和解書是有「有效期限」的
: 他說過五年討不到就沒效力了
: 是這樣子的嗎?
: 感謝
個人解讀 和解書是同一個契約...
並無所謂的有效期限 要看契約內容怎麼定...
只是到時對方不履約 你要告他啥罪的問題
下列條文供你做參考....
民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99 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
約。
第 100 條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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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不了癡情夜別忘記傷心痛
我的一生一世只有妳會懂
我愛上妳給的痛 只要活在妳的懷中
但求今生化做伴妳的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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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itita 來自: 163.30.187.125 (11/22 08:25)
→ gizi:謝謝你...我會去請教律師關於這方面的問題 11/23 02:12